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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式认罪,谁的台阶?

宋福信    2020.02.24

上个星期,大家关注已久的快播案二次开庭,几位被告人突然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变,全部认罪悔罪,让人大跌眼镜。上一次开庭中那些令人折服振奋的“技术无罪”、“菜刀杀人”的豪情壮志哪里去了?在一片诧异声中,有罪的判决随后宣布。

 令人联想到了当年李庄的审判,一审时都还激烈无罪辩护,当大家绷紧神经等到第二次开庭时,李庄却突然念出了那首认罪的藏头诗,把两位辩护人都惊呆了,要求对李庄作精神病测试。

李庄认罪是因为有关人员作了缓刑的承诺,虽然后来没有实现。快播的认罪呢?似乎得到了一个各方满意的结果,但也可以想象法官在写快播公司因为没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所以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词时纠结的心情。

这到底是一个内心确信的结果,还是一个交易的结果?是谁能让快播突然认罪?

相信很多刑辩律师都有过同样的经历。我清晰地记得我刚刚执业时的那一件刑事案,在某市的一件销售假药案,因为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非常坚决地要求我为他做无罪辩护。开完庭的几天后,当我还在为自己精彩的辩护陶醉时,被告人突然跟我说他要认罪,我惊呆了。被告人说,开完庭的第二天,法官就专门到看守所来要求她认罪,认了罪就能很快出去,不认罪就重判,还说你的律师不行,赶紧换掉。

同样纠结的还有几次,还没开庭,法官就打电话给我,要求我作罪轻辩护,不要做无罪辩护。有一次,开庭前法官还把一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专门叫过去办公室聊了半个小时,软硬兼施,要求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压力山大。前两年有一位资深律师气鼓鼓地跟我说,有一个案件他做了无罪辩护,刚开完庭,被告人还没押回看守所,法官就去找被告人要求他认罪,并且把这位律师给撤掉了。

后来我似乎就逐渐明白事理了。去年的一件很受关注的职务侵占案,证据严重不足,法院久拖未决。后来法官找我谈,说能不能让被告人认最小的那一笔,就马上“实报实销”,让他出来。我答应了,被告人也同意了,果然马上就轻判出来了,法官跟被告人说,你找了一个识时务的好律师。

所以,非常悲哀,至今为止我还没有一个无罪的判决。

认罪对于现在的法官来说真的那么重要吗?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要证据充分,就算被告人不认罪,不也可以判决有罪吗?如果证据不充分,就算被告人认罪,也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决的呀。

很显然,这些被要求认罪的案件,都是认定构成犯罪存在困难的案件。判无罪吧,检察机关在监督着呢,下不了决心去担这个责任;直接判有罪吧,怕大家不服,有些案件社会关注度还很高,比如快播案,众人之口悠悠,难啊。

左思右想,看来让被告人认罪是唯一的出路。你看,是被告人自己认的罪,我判他有罪没有错啊。于是审判背后的工作开始了,各种苦口婆心,软硬兼施,承诺轻判,只为了能有一个台阶。

对于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来说,得到公正的审判是最后的希望。如果连裁判者都要求自己认罪了,除了俯首认罪,还能有别的出路吗? 台阶就在自己的面前,要么慢慢爬下去,要么重重摔下去。

在这里,我并不是说快播案判错了,在快播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这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上,法院认可了其中的一派观点,无可厚非,也并不让人意外。但是,让被告人认罪,这关乎立场,如果这是一场交易,我希望是发生在诉辩之间,而不应该是在审辩之间。在香港,裁判官是严禁参与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或者控辩双方的调解过程的,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到双方的意志,让人质疑裁判官的公正。

对于民众来说,法院是明辨是非、判定对错的最后场所。认定罪与非罪,维护程序的正义,意义远比量刑来得重要。一个法官主导的交易,一个各方妥协的结果,这真的是实现正义的正确方式吗?恐怕交差的成分大了些,而担当的精神丝毫没有体现。

1994年,当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人的时候,因为警方取证的缺陷,洛杉矶高等法院毅然判决了辛普森无罪。2014年,虽然白人警官达伦枪杀黑人布朗的案件引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但是密苏里州大陪审团还是依程序宣布了不起诉的决定。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司法应有的担当。虽然结果无法让控辩双方都满意,但是赢得的是民众对司法的尊重。 

听说中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就要试行了,但是限定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进行,这只是迈出了一小步,希望以后能逐渐扩大诉辩交易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证据有疑问、定罪有争议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诉辩交易,给控辩双方一个新的台阶。而对于未能达成诉辩交易的案件,一旦起诉,法院就直接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避免裁判者介入交易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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