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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航赔偿10亿,维权之路在何方?

宋福信 赖建东    2020.02.24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曾经过,“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

为什么美国通用电气总裁最担心的竟然是法律上造成的损失?因为在美国,一件“法律上愚蠢的事”可以让一个企业遭受巨额的惩罚性赔偿,直至破产。

美联航暴力驱逐乘客事件,证实了美国通用电气总裁顾虑的准确性。据闻,美联航与被殴打的亚裔医生在庭外达成和解,赔偿金额是1.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0亿元!

很多人都在惊叹:“为什么航空公司打的不是我?”

在这里,我们忍不住跟惊叹的人们泼一盆冷水:不是每个被侵害的消费者都是那么幸运的。

 

索赔过高,大刑伺候?

听说过“三聚氰胺”宝宝的父亲郭利吗?2008年,他的孩子因为食用了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被检验出双肾结石,郭利先后向施恩公司索赔40万元和300万元。恩施公司认为郭利要求赔偿过高,是对其敲诈勒索,于是报案,郭利被广东省潮安县警方抓获,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

虽然,郭利经过两次再审,最终在本月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但他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五年的时光。顺便说一下,五年的冤狱,他可以获得的国家赔偿仅为四十多万人民币。

看到这个案例,如果你是被殴打的乘客,你敢提出1.4亿美元的“天价赔偿”吗?

因索赔金额过高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利已经不是第一例了。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今麦郎天价索赔案”,充分展现了在我们身边,消费者索赔过高的刑事风险。

辽宁省的消费者李雪峰因为食用了过期且有异物的今麦郎方便面发生腹泻胀痛,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结果被河北隆扰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八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很显然,“天价索赔”是法院认定李雪峰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而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的根本理由。

然而,何谓明显超出正当利益?标准在哪里呢?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诉讼叫里贝克诉麦当劳案,1992年,72岁的史考拉太太被麦当劳的一杯咖啡烫伤了自己的大腿等处,陪审团一致裁决麦当劳产品“具备不合理的危险和粗制滥造”而应当赔偿史考拉太太270万美元。

一杯咖啡赔了270万美元,这算不算是明显超出正当利益?

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赔偿数额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协商。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你可以不同意我提出的数额,但我拥有提出赔偿的权利!“

擅闯私法自治的范围,我们的刑法是不是越界了呢?

 

曝光媒体,胁迫企业?

美联航事件中的受害者亚裔医生回国后,很快就和律师一起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开谴责了美联航工作人员的暴行,他聘请的著名律师托马斯甚至公开声称:“长期以来,航空公司一支在霸凌我们,特别是美联航!”

亚裔医生之所以能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美联航之所以肯做出巨额赔偿,与舆论的压力有直接的关系。

不过他应该很庆幸,他的新闻发布会没有被禁止报道,没有被网监删帖。

面对大企业的傲慢和敷衍,消费者个体天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媒体曝光显然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手段,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是,我们忍不住又要泼你的冷水了。

一系列“天价索赔”案件,比如备受关注的2006年北京大学生黄静向华硕公司天价索赔案、三聚氰胺案等,之所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除了索赔过高之外,还因为他们在与企业谈判之前或者谈判过程中,都有向媒体曝光维权的行为。

在今麦郎天价索赔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充分否定了向媒体曝光维权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峰在谈判中,声称欲将检测结果向媒体公布,势必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从而认定李雪峰实施了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

根据这种观点,当你被商家欺诈,遭受产品侵害时,你要理性,你要平和,你要向有关部门合法反映,慢慢等待处理,但你不能公开向媒体爆料,否则就是胁迫企业,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向消费者低头,还是向大企业哈腰?

美联航之所以愿意以1.4亿美元与亚裔医生和解,肯定经过了理性的论证,那就是,诉讼结果很可能遭致比1.4亿美元更加巨额的赔偿。

为什么美国法院会支持向消费者赔偿这么高的金额呢?

这要归功于英美法系早在十八世纪就出现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的一句老话:“挨打了才长记性。”这是有道理的。

特别是经过上世纪60年代兴起的消费者运动之后,英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天价赔偿案例,确立的是商家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司法系统秉着保护弱者、惩前治后的的精神,为弱势的消费者撑腰。

但我们的某些司法部门可能不但没有为消费者撑腰,反而让维权的消费者“闪了腰”。

2009年,三聚氰胺宝宝的父亲郭利是在北京和施恩公司的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谈判签协议的,雅士利公司要求郭利来杭州承兑赔偿金。在杭州,郭利被警方拘留,随后被广东潮安县的三位警察带回潮安县开始调查。而潮安县,就是雅士利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据闻当时雅士利公司正在筹备上市。

“今麦郎天价索赔案”的被告人李雪峰,也是从黑龙江省被带至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接受当地警方的调查。而河北邢台市,就是今麦郎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每个地方政府都会扶持当地的重点企业的发展,同样,很多人或多或少也都体验过某些执法部门对当地重点企业的“保驾护航”。

熟悉当今刑事诉讼状况的法律人都了解,公安立案是刑事诉讼流水线的第一个环节,开了这个口,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接下来的程序可想而知。

脆弱的个体消费者,强大的地方企业,摆在了天秤的两端,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民事诉讼,能获巨赔?

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去饭店吃饭吃到地沟油,上吐下泄;买了一种婴儿食品回来,过段时间新闻称该婴儿食品检验不合格;买了一个商品回家,使用过程中把自己给弄受伤了……

不敢通过私力维权,担心索赔高了“被敲诈勒索”,但是又有多少人愿意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呢?

可能你拿着有缺陷的产品和就医的病历来到法院,法院就会问您有没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而检测费用不知道超过了商品价格的多少倍。为了和商家争一口气,打了一年半载的官司,终于赢了官司,也就赔了一千几百元,而律师费可能都已经花了一两万了吧,还得自己掏腰包。

如果美联航事件发生在我们这边,“亚裔医生”起诉到当地法院,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呢?

从“亚裔医生”的伤势来看,根据我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加起来估计也就两三千元,而且每笔费用都要提供已经支出的凭证:病历、医院发票、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出租车发票……航空公司一张一张审核,“亚裔医生”估计在法庭上会再被气个半死。最后再判个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到顶了。

如果航空公司抗辩称,这是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正常维持航空秩序,是因为“亚裔医生”拒不配合,在反抗过程中受伤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航空秩序可大可小,说不定“亚裔医生”不但没有获得赔偿,事后还被行政拘留十天八天。

维权成本如此之高,赔偿金如此微薄,难怪大部分人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而侵权者依旧傲慢敷衍,侵权风气依旧泛滥。

一则美联航赔偿事件,让我们惊叹,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维权的法律困境,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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