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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孟晚舟案涉及的引渡法律和国际惯例

宋福信    2020.02.24

孟晚舟引渡案全球瞩目,政治、科学、经济、法律……各界别均翘首关注,而且从不同领域都能得出不同的解读。

这就是引渡案的特点,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案件,还是一个外交事件,甚至还涉及到其他领域。博弈,不仅仅发生在法庭上。

几年前,我们团队有幸代理过德国政府首次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案件,作为被请求引渡人德国公民沙伯特?马蒂埃斯的代理律师,我们全程参与了整个引渡的过程,这几年也接触了几件和美国、以色列相关的引渡案。

迷惘与惊奇、紧张与兴奋……这些情绪,在办理引渡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都体验过。我们最深刻的体会是,引渡案的代理律师提供的不仅仅是刑事法律服务,还成为两国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所以,关注孟晚舟案,职业习惯让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孟晚舟的代理律师。由于引渡案件数量少,所以有引渡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在各国也不多。

我们留意到,孟晚舟聘请的律师David Martin是加拿大引渡法的法律专家。2005年,中国向加拿大申请引渡外逃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David Martin律师曾经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我们根据了解到的孟晚舟引渡案的部分案情,尝试从引渡法律、国际惯例方面做一些分析,和各位探讨。

 

一、引渡案件首先关注的问题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有没有签署引渡条约?

在引渡案件中,法官必须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在司法程序中是否会得到公开公正的审判,是否会得到人道待遇。如果结果是否定的,那么极有可能不同意引渡。

而如果两国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几乎等同于对对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的信任和认可,在这个方面就不存在障碍了。

签署了引渡条约,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引渡国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符合引渡的条件,双方都有义务配合引渡涉嫌犯罪的人。

美国和加拿大有签署引渡条约,所以美国向加拿大请求引渡孟晚舟,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会少很多。

在我们团队代理的沙伯特?马蒂埃斯引渡案中,因为中德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只能作为一个单独的个案来进行审理、谈判,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障碍,时间也会持续很久。

 

二、引渡案件其次要关注的是:被请求引渡人是什么国籍?

国际惯例是本国公民不引渡,中国引渡法也有相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孟晚舟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不会同意美国的引渡请求。

孟晚舟曾经持有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但是在2009年过期了。另外,中国政府和孟晚舟均承认其为中国公民,同时也拥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

所以,加拿大或者孟晚舟的律师无法因国籍原因而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

 

三、引渡案件要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被请求引渡人涉嫌什么犯罪?

关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的犯罪,有几项相关的国际惯例被确认到各国的引渡条约和引渡法中。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在请求国和引渡国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二、该犯罪在请求国和引渡国均可判处一年以上的刑罚;三、政治犯罪不引渡。

根据这几条引渡规则来看,美国纽约州的检察官在确定孟晚舟的涉嫌罪名时,应该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如果美国纽约的检察官直接指控孟晚舟违反《出口管制条例》(EAA),涉嫌违反出口管制罪,再依据该罪名向加拿大请求引渡,恐怕难以成功,因为这种行为(将美国生产的管制设备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在加拿大应该不会被认为是犯罪,难以达到“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

所以,美国检察官选择了指控孟晚舟其中的一项行为(向金融机构作出了虚假的陈述),认为构成欺诈罪。因为欺诈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但在美国加拿大,在全世界几乎都会认为是犯罪,而且刑期都会超过一年以上,在美国甚至最高刑可达30年。这样极可能就符合了“双重犯罪原则”。

同时,由于美国制定的《出口管理法案》具有一定的政治性,美国的检察官选择了欺诈罪,而不选择违反出口管制罪来请求引渡孟晚舟,目的应该也是想规避引渡政治犯罪的质疑。

美国检察官的引渡策略虽然制定得好,但是也不一定能成功。

假如美国是向大陆法系的国家(德、法、日等国)申请引渡,就肯定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根据美国的指控,假设属实,孟晚舟向金融机构作出虚假的供述,其目的是为了将管制设备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牵连犯,最后定的还是比较重的违反出口管制罪,而这个罪名在大陆法系国家应该没有。由于没有相应的罪名,孟晚舟的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就会因为无犯罪目的而不构成犯罪。这样,引渡国可以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拒绝引渡孟晚舟。

但由于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加拿大刑法中是否也有牵连犯的理论,我们不能确定。所以,我们没办法作出孟晚舟最终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判断。

但是毫无疑问,美国制定的违反出口管制罪(针对伊朗、朝鲜等国)与国际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而孟晚舟涉嫌的欺诈罪又与违反出口管制罪密不可分,显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但是否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了。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具有政治性质,司法部长应拒绝引渡。”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具有政治性质”?美国和加拿大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资料显示,加拿大曾经向美国请求引渡一位加拿大籍的嫌疑人,但是美国的法院拒绝了引渡,理由是被请求引渡人是一个维护印第安人人权的嫌疑人,犯罪行为带有“political character(政治性质)”。

所以,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因为“政治性质”原因而拒绝引渡是有先例的。孟晚舟的辩护律师能否以此作为拒绝引渡的有效的抗辩理由,值得期待。

 

四、引渡案件要关注的第四个问题是:请求国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我国《引渡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但是“必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中国的引渡法和签署的引渡条约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当年我们审查德国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时,就遇到了这样的困难。

后来,我们查阅了国内外的一些资料,发现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充分证据标准”,即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必须达到引渡国国内接受刑事追诉的标准;大陆法系实行的是“犯罪风险标准”,即仅需请求国说明犯罪事实、依据法律等即可,可理解为形式审查。

根据在加拿大的高等法院的听证会情况来看,美国检察官显然是根据“充分证据标准”来向加拿大的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

材料中既有对指控事实的详细描述,比如孟晚舟向金融机构开会陈述的经过;也有列出了部分关键的证据,比如孟晚舟解说时所使用的PPT;甚至还提到了SkyCom公司的员工使用的是华为的企业内部邮箱等细节。看起来美国司法部门应该是对这个案件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证据材料比较充分。

当然,美方提供的证据和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还需要经过庭审的质证才能查明。

孟晚舟的律师并没有针对这些“犯罪证据”进行有力的抗辩,他仅仅提供了一份毕马威提供的审计文件,证明华为仅仅是SkyCom公司的普通股东,华为旗下不包括SkyCom这一家子公司。

我们分析,首先这是因为控方已经调查多年,有备而来,而孟的代理律师只有几天准备时间,匆匆上庭。其次是本次听证会的重点并不是认定孟晚舟是否构成犯罪,而是应不应该对孟保释,这才是孟的代理律师的主要抗辩点。

 

五、引渡案件需要关注的第五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对被请求引渡人临时逮捕?

这个问题就是加拿大高等法院这几天听证会的核心内容。控辩双方都提供了大量的事实和理由,来说服法官支持己方的观点,继续羁押或者保释。

在引渡案件中,请求国可能在请求引渡时,同时请求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也可能认为情况紧急,先请求临时逮捕,然后再正式发引渡请求(美加引渡条约约定的期限是60天),以保证同意引渡时可以移交。

所以,请求国一般都会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危险性、潜逃可能性等方面提供证据或者理由,证明有羁押的必要性;而辩方则会提供相反的依据,或者提供足额的担保金、有影响力的保证人。

加拿大法庭显然对此采取了很审慎的态度,一般这种保释听证会都是当天当庭就作出结论的。但是这场听证会持续了两三天,法官了解得非常细,包括保证人资格、担保金、实现监控的技术手段等,整个过程可以说是公开公正的,英美法系这种关于羁押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很人性化,值得褒扬。

听证会结果也牵动着全球华人的心,庆幸的是,法官同意对孟晚舟保释(附条件)。

在我国的引渡法规中,也规定了相类似的强制措施,分别是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和引渡监视居住。在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期间,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委托中国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和律师进行会见。

但是很遗憾的是,中国的引渡法规没有规定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听证、律师参与辩护的程序,都是由公检法单方自行决定,律师仅能提出书面意见。对于引渡强制措施的期限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六、引渡案件需要关注的第六个问题是:是否同意引渡最后谁说了算?

引渡案件公开的程序几乎都是司法程序,都体现在法庭上,但其实法院只是裁定是否符合引渡条件。是否同意引渡,并不是由法院来最终裁定的。

比如在加拿大,即使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裁定孟晚舟符合引渡条件,最后还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来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同样,在中国,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某被请求引渡人不符合引渡条件,那么就由中国外交部直接通知请求国的外交部门;如果最高院裁定符合引渡条件,还得报给国务院,由国务院来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两国之间有签署引渡条约,法院裁定符合引渡条件,那么引渡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因为根据引渡条约,如果符合条件,双方都有义务配合引渡对方的嫌疑人。如果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作为个案,最终是否同意引渡,还得看双方甚至是多方的谈判和博弈。

最后,希望孟晚舟女士早日平安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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