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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宋福信    2020.02.24

二十四年前,当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他的妻子时,由于警察取证的缺陷,辛普森被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宣告无罪。

现在,当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认为周立波在劫难逃的时候,由于警察搜车可能没有征得周立波的同意,周立波即将被美国法院宣告无罪。

如果说辛普森案的深刻意义是给美国人民上了一堂程序正义的课,那么,周立波案,希望也能成为我们普及程序正义观念的一个教材。

可能很多人无法理解,毒品和枪支明明是在周立波的车上搜出来的,为什么不能定罪呢? 美国和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别有那么大吗?

 

一、去看守所说还是去法庭说?

假如周立波是在中国被发现车上有毒品、枪支,毫无疑问,48小时内必定刑事拘留并送看守所关押,同时进行讯问,周立波必须如实回答。开庭?最起码是半年多以后的事,甚至更久。

然而,你留意一下新闻就会发现,美国警方在查获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后,立即将案件移交给了法院,在48小时内,法院就开庭审理了,决定是否同意对周立波进行保释。周立波在交纳了5000美元保证金后,走出了法院的大门。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周立波案陆续开了十次庭,控辩双方各自传召证人、出示证据,由法官来决定判断周立波的三项控罪是否成立。

被告人、证人该去哪里作供或者作证?这一点这充分体现了中美程序之间的差别,那就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拘捕权完全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证人几乎都向侦查机关作证,反而很少直接向法庭作证。

我国这几年一直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证人出现在法庭,让判决形成于法庭,这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要求。周立波案的审判显然很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点,我们仍需继续努力。

 

二、先审被告人还是先审警察?

留意周立波案的审判,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法官没有去问周立波:“在你车上的枪支和毒品是不是你的?”而是先去问警察:“你有什么合法的理由去搜别人的车呢?”

所以,首先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不是周立波,竟然是当时执法的警察。这个时候,周立波正和他的律师坐在一边,保持着沉默,看着警察如何回答。

这反映的是一个已经被全世界公认的刑事诉讼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来承担。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这个规则,但是周立波案中这种“有趣”的现象,对于我们国内目前的审判规则来说,仍然是不可思议的。

我们特别留意到,在周立波案中,警察在法庭上必须回答辩方的一个问题:“你为什么只搜周立波的车,不搜别人的车?”如果警察没有合法的解释,搜查行为将会被法庭认为是非法的。

这在我们国内的辩护律师看来,也是不可思议的,原来警察执法的“动机”也是可以质疑的,警察还必须证明有合法的执法“动机”。但如果我们也在法庭上提出这一点,法官会毫不理会,因为警察为什么搜查不重要,重要的是搜到了什么。

可见,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但执行起来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三、直接排除还是先出示看看?

当警察搜车的行为被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就被法庭认为是非法证据,没有出示就被排除了。法官不需要周立波解释:“枪支和毒品是不是你的?为什么会在你的车上?”直接动议撤案,做无罪判决。

又出现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美国是最早确定、也是最坚决贯彻“毒树之果”理论的国家,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就提出:“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纳,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

我国这几年在经历了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重大冤假错案后,痛定思痛,也逐渐出台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规,虽然没有像美国那么严格(周立波案中警察搜车的这种情况,在中国是不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但是最高院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中,也明确规定在证据的合法性调查没有结论之前,不得出示证据。

然而我们的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条时,依然缺乏决心,采取的是遮遮掩掩的态度。目前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偶尔出现几例,也都是先不下定论,等全部证据出示完毕之后,作了实体判断,认为整体证据还是不足,才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像周立波这种,证据不经展示就排除,然后直接宣告无罪的案例,至今没有出现过。

所以,目前非法证据排除之难,不是难在无法可依,难在于改变执法的理念、树立司法的担当。

“正义不仅要实现,要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周立波案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让我们看到了美国的程序正义,也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借鉴机会。以审判为中心、控方承担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这些都是我们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周立波案进行简单的对比,希望能更好地推动我们的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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