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INSIGHTS/CONTENTS

刑九实施或引起部分受贿犯罪经过追诉时效

宋福信 王洁娴    2020.02.24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对于受贿罪的量刑作了重大修改,规定了三档刑罚,即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具体的数额标准,采取“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但也正因标准的不确定性而需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但目前最高法仍未就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亦因此迟迟无法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使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十分不明。前段时间,北京高院对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赵磊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判决,该案因为适用刑九的新标准而受到关注,被告人赵磊受贿数额为30万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该案与我们了解到的法院内部掌握的标准基本一致,数额较大应该掌握在3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应该掌握在100万元以下。过去受贿10万元以上起刑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刑九实施后,受贿10万元极大可能属于“数额较大”,最高法定刑也就3年有期徒刑,可见,刑九前后受贿罪的量刑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一、受贿罪量刑幅度的变更引起追诉期限的变化

由于标准未明且新的数额标准对量刑产生巨大影响,很多法官对于手上承办的受贿案件一再延长审理期限,以图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予以宣判。假若上述标准准确,那么刑九对受贿犯罪量刑的修改,会引起追诉期限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我们不妨假设一个例子来看看。假设张某是某国家工作人员,于2009年10月1日受贿人民币11万元。检察机关在2015年4月15日对其予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按照旧法,张某受贿11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则其相应的追诉期限为20年。而依照新法,张某的受贿行为极大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数额较大”,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则相应的追诉时效为5年。可见,刑九对受贿罪量刑幅度的变更对追诉时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告人因被判处的法定刑轻了,追诉期限随之缩短,可能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在审判时却超过了追诉时效。

很快,有人会对此提出疑问:一是对张某的量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追诉时效是否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二是张某受贿案立案时间是在2015年4月15日,按立案时的法律并未过追诉时效,之后该案的追诉期限应立案而延长,从而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量刑幅度变更后追诉时效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第一个疑问。我们认为,追诉时效兼具实体、程序两种属性,且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并未明确限制只能适用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该原则应适用于整个刑法典。故追诉时效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追诉期限具有依附于量刑的特点,当新法对量刑作出幅度调整时,也会直接影响到追诉期限的长短。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先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定刑,再得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追诉期限。因此,对于张某,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适用刑九修改后的量刑标准,在第一档刑罚内对张某予以处罚,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期限就是5年了。

 

三、进入诉讼程序并不必然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

关于第二个疑问。根据刑法第88条,追诉期限的延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二是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仅仅是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并不必然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

张某受贿时间是在2009年10月1日,立案时间是在2015年4月15日,按照立案时的法律是没有过追诉期限的,如果立案能够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那么立案后,对张某的追诉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了。但张某自立案后就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未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所以对张某的追诉不存在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而待受贿罪新的量刑标准颁布后,张某受贿罪的追诉期限只有5年,该案在2014年10月1日就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四、延伸:有必要明确追诉时效终期时间点

之所以会出现案子进入诉讼程序后会不会导致不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问题是因为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并未明确追诉时效从何时结束计算。我国台湾“刑法”第83条规定“追诉权之时效,因起诉而停止进行。”也就是在我国台湾,案件一旦提起公诉,追诉期限的计算就停止了。之后即使在审判阶段法律对案件所涉犯罪的刑期作了修改,也不会影响到追诉期限,因为追诉期限在起诉阶段已经停止计算了。

然而,我国大陆目前对于追诉时效终期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学界对于追诉时效何为终期时间点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认为追诉期限应当在立案、起诉、审判之日停止计算,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在审判之日停止计算。我们认为,在法律中明确追诉时效停止计算的时间点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对于现下我国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回应,使得法官在裁量是否经过追诉时效有更为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制度设置的目的,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也是具有良性作用的。

 

根据目前现有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由于刑九对受贿罪量刑作出重大修改,待受贿罪新的量刑标准颁布后,像文中所举的张某这些受贿金额在30万以下,犯罪时间在新标准颁布前5年的受贿犯罪都可能过了追诉时效。当然,最高院在颁布受贿罪新的量刑标准时,会不会对追诉时效时间效力的适用问题一并作出解释呢?我们拭目以待。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