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INSIGHTS/CONTENTS

浅析跨境犯罪案件辩护要点及策略

宋福信 李晓月    2020.02.24

【摘要】随着中国沿海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境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愈加复杂,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鉴于跨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在为跨境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要从程序上、辩护思路上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区分开来。特别是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调查取证、辩护策略制定、执行程序跟进、同境内外媒体沟通等方面,要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做到因案制宜,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关键词】跨境犯罪;管辖权;诉讼策略;诉讼程序;媒体


跨境犯罪主要是指跨法域犯罪,其本身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将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加以结合表达出来的实践特征很强的概念。当某一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发生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国家,即两个不同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称为跨境犯罪。其主要形式包括各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袭击犯罪等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出行的便捷、各国之间交流的增加,跨境犯罪的发生频率在日益提高,学术界对此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笔者了解到大部分学者、法律工作者对于跨境犯罪的关注点都在于如何更有效的打击、控制、预防上,如何替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却很少有人提及。因此笔者将根据自己办理跨境犯罪案件的具体案情、实践经验,来简要分析跨境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及策略。

一、完善委托手续

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授权委托手续。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如何签署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让很多律师大为困扰。在中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是被羁押的,必须要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一般都在境外,怎样才能顺利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呢?笔者办理过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加拿大籍以及港澳台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通过大量实践,笔者认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即可发生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而《刑事诉讼法》等对于委托辩护的形式则没有以上规定,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士,由其本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当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时,有三种方式可以让其签署授权委托书:

1律师直接邮寄

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通信的权利,因此律师可以直接将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用邮寄的方式寄到看守所内,由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确认之后再邮寄给律师。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来没有和律师沟通过,仅凭律师在信件上简单的介绍就要建立起其对律师的信任会比较困难。如果是曾经和律师有过了解、合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较适宜于采用这种方式。

2监护人、近亲属代为邮寄

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同律师就授权委托事宜达成一致之后,由监护人、近亲属写信介绍律师情况,并在信件内附上已经由监护人、近亲属签署好的授权委托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签名确认之后邮寄给律师即可。有了自己的监护人、近亲属的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比较愿意委托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效率。如采用以上两种邮寄方式,律师应保管好相关信件,以备看守所在初次会见时查验。

3外交、领事官员代为传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后,其所在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可以要求进行探视。如果律师能够同该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取得联系,在征得外交、领事官员的同意之后可以请其在探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传达委托辩护律师的基本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委托,则可以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再由外交、领事官员带出来交给辩护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代为委托辩护人。

跨境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如果想直接代为委托辩护人,则有两种途径:

1通过公证、认证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签署好授权委托书之后,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该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但整个公证、认证的时间长、效率不高,根据以往经验香港地区一个星期左右可以完成,国外则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刑事案件律师能够尽早介入是非常关键的,因此笔者并不推荐用此种方式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2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传递

辩护人可以持监护人、近亲属签署好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看守所,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经过确认后就可以顺利会见。根据办案经验,一般看守所在知道是跨境犯罪案件时都会同意帮忙传递,部分看守所甚至可以根据监护人、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办理会见手续。

 

二、确定案件管辖权

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跨境犯罪可能存在多种管辖权冲突的情况。首先,当跨境犯罪是跨越不同国家的范围时,会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原则都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标准。其次,在我们办理的跨境犯罪案件中还经常碰到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即在同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我国原本是一个单法域的国家,不存在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在1997年、1999年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后才产生了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问题。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香港和澳门在法律领域将保留原有的法律不变,而各法域之间又是相互平等、彼此独立的关系,因此当跨境犯罪案件跨越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时,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刑事法律进行司法活动,会导致双方都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况。第三,鉴于目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涉及台湾的跨境犯罪案件中还会出现不同于以上两种情况的管辖权冲突。在以上多种情况下,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为合适的案件管辖地,需要辩护人结合具体案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辩护人介入跨境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引渡和移交

在欧美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在跨境犯罪案件中介入引渡事务是非常普遍的,也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此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国刑事律师介入引渡和移交的案例还比较少。我国在2011年与第一个发达国家西班牙签署了引渡条约,在目前反贪腐的背景下,我国也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积极磋商引渡条约的签订事宜,同香港、澳门及台湾在刑事方面也有相关司法协助的协议。这意味着律师介入跨境犯罪的引渡、移交事务将会有更多的国际条约、法律规定等作为依据和保障。

例如,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5.13”电信诈骗案件,本案的犯罪地涉及大陆、台湾还有多个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共有90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35名是台湾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均表达了希望回到台湾受审的意愿,后经多方协调努力,该35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厦门五通口岸移交台湾警方处理。

本案就是一个在侦查阶段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典型跨境犯罪案件,当这些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被中国大陆警方抓获后,作为他们的辩护人如果认为回台湾审理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则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移交的申请。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通过海基会代为向台湾地区司法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在国与国之间的引渡中也可以参照这种处理方式。

(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香港永久居民林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并在此案中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在本案中,林某系香港A公司的老板,由A公司在香港揽货后,林某在香港指挥同案人将货物装运至香港屯门内河码头,交给报关公司,即完成了其全部的犯罪行为。这些货物尚未到达内地海关,就由香港海关在香港屯门内河码头查获。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林某实施的行为,包括接收货物、指挥货物装运以及犯罪行为查处地,全部都在香港,林某没有参与货物进口报关的过程,其在中国大陆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因此林某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应当认定为香港,可以由香港司法机关管辖。

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在香港,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内地,两地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认为由香港地区法院来审判此案会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当时向受理该案的内地中级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应当采用犯罪行为地管辖,因为犯罪行为地往往是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三、展开跨境取证工作

为跨境犯罪案件辩护经常需要跨境调查取证,中国的多部刑事法律法规均对侦查机关跨境调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在境外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也有特别的规定,完全有别于普通的国内刑事案件。这对于检辩双方而言都是挑战,因为检辩双方经常会对对方跨境取证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而否定对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证据的有效性。

(一)认真核实侦查机关跨境取证的程序及境外证据的合法性

当跨境犯罪案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发生跨越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时候,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常都会采取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手段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决议通过的《刑事互助示范条约》中列出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七项内容:收集证词或供述、搜查和查封、勘验检查、提供证明材料和物品、协助侦查、送达司法文件等。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一般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为中介进行合作。关于区际间的司法协助,现在我国已经在建立粤港澳三地刑侦对口部门直接联络机制,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不管是通过以上何种方式,通过司法协助调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程序上必须要合法才能够产生证明力,因此辩护人在阅卷时必须要非常关注调取证据的每一个环节,参照跨境调查取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有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就可以用来排除此项证据。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个日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为例。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对象都是日本国民,关于被害人的情况、被诈骗的具体数额、诈骗的经过等都需要向日本的被害人们核实。当我们阅卷的时候,发现由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和国际刑警组织转来的日本警方提供证据中,有诈骗案件发生状况侦查报告书、报案笔录、受理报告书、询问笔录等等,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以中文的形式呈现,没有日文原件、没有翻译的资质证明、没有被害人身份证明、证据上也没有被害人的确认签名等等,在形式上严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笔者当庭提出了以上质证意见。最后因为该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明力,不能确定诈骗的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告人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二)通过外国使领馆等多渠道跨境搜集有利证据

当辩护人需要搜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在境外时,则需要有该国驻华使领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单位,或者其亲属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笔者在办理一起涉及香港的走私犯罪案件时,就通过香港律师调取了一份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从而否定了香港海关向黄埔海关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的是,在境外搜集的证据必须要在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再认证到国内,才能够提交到法庭。申请国外证人出庭作证时,也需要先行认证证人的身份资料。

在跟外国使领馆合作时,需要先判断清楚其官方立场是什么。如果被害人是其本国人,则该国领事馆可能是配合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如果被告人是其本国国民,他们则会大力协助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德国籍工程师涉嫌运输毒品案件时,德国领事馆不仅代为支付了律师费用,还协助调取了德国警方、海关缉毒小组以及国际刑警的调查案卷,提供给辩护律师用于提交法庭,德国领事馆和当地警方这种积极协助的态度在国内是极为少见的,这份十分重要的证据给给二审的改判带来了重大的希望。

 

四、庭审策略与辩护思路

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跨境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语言、身份、证据、案情等因素,庭审会比较复杂,对于辩护人掌握庭审的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被告人身份特殊、案情敏感、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外交部门会特别关注,国内外媒体会对此大加报道,公诉机关也会做更充分的准备。所以,辩护人必须要对整个庭审、辩护过程精心筹划,才能够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一)庭审发问应简短明了,便于翻译以及被告人回答

跨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通常都需要使用自己本国语言参加庭审,而法庭翻译人员通常是在临近开庭的时候才会指定,无法在庭审前了解案件情况,且翻译的语言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辩护人在设置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尽量简短明了,不要设置过长问题,不要使用过多修辞的语言,不要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达,便于翻译准确理解并传达给被告人。另外,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也要提醒被告人回答问题要突出重点,并尽量使用规范的语言来表达。

(二)辩护时站在被告人的立场,说出被告人的故事

由于国家、地区之间文化和思维习惯的差异,在为跨境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时,最难的是如何说服法官、检察官不要用中国式的思维和习惯强加到境外被告人的身上。所以,辩护人除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被告人辩护,让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真实的想法也是辩护中必须要着重考虑的。

例如在笔者代理的日本议员樱木琢磨涉嫌运输毒品案件,其中有一个情节,国际犯罪集团拿了尼日利亚高等法院的判决文书给樱木签收,樱木对这些文书深信不疑,但我国的侦查人员就觉得可疑:作为一个阅历丰富的议员,怎么可能随便相信这些伪造的文书呢?但是对于樱木而言,他七十年的人生都是在日本度过的,在日本,伪造官方文书现象几乎不可能发生,处罚也非常严重,所以他没有怀疑。为了让法官了解并相信这个事实,我们专门查找了日本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资料递交给法庭。

 

五、跟进刑罚执行程序

律师在办理国内普通刑事案件的时候,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基本上辩护人的工作就结束了。但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亲属等均在境外,判决执行、以及执行完毕后的许多事项还是需要辩护人继续跟进并协助办理的。笔者办理过的跨境犯罪案件中,罪名成立的外国人,一般都会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驱逐出境的执行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机票费用都是由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本人负担,在该外国人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当日,就会被押送至相关边防检查站。因此辩护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前几日,就可以通知家属准备接人、以及购买机票等离境事宜。

(二)若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话,辩护人可以通知其工作单位,给工作单位一些准备时间,把需要归还给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件、工作用具、生活用品准备完毕,在离境当日可以在边防检查站转交给该外国人。

(三)若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境内没有工作单位,也无法联系家属,则应该联系该国驻华使领馆,由使领馆安排离境事宜。

 

六、善于与媒体沟通

跨境犯罪案件往往因为其案情复杂曲折、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份特殊、中外外交部门高度关注等等原因,比较容易引起媒体的兴趣,对此大加报道。上文提到的日本议员樱木琢磨涉嫌运输毒品案件就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日本国内的《朝日新闻》、NHK电视台等媒体也一直在进行跟踪报道。关于如何同国内外各种媒体交流合作,笔者有以下体会:

(一)具有一定程度社会影响力的跨境犯罪案件在国内通常会被涂上“敏感”的色彩。在刚案发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通常会向媒体发布一些通稿,披露一些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确定的事实等。然而在这个阶段,辩护人披露案情是受到了严格限制的,这样就会形成控辩不公的局面,而媒体报道的“一边倒”会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很不公平。笔者认为,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之前,要么控辩双方都不要向媒体披露具体案情,要么在向媒体披露案情的时候就要同时听取检方和辩方的说法,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才能体现媒体客观全面报道案件事实的原则。

(二)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可以披露案件程序的进展,应避免主动披露案件具体情况。案件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每一天的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可以对境内外媒体透露当天庭审的内容,全案审理完毕之后可以透露全部庭审的情况。

总体而言,辩护人在和境内外媒体沟通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尺度和技巧,促进案件公开公正审理,为辩护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结语

跨境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大、风险高、时间长,对辩护律师的经验和个人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细节入手,做好每一个案件,这不光关乎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是给了辩护律师一个国际高度的平台,展示了中国律师的水准,体现了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而每一个跨境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都是艰难、并充满挑战的,虽然有了以往案例的经验总结,但新的案件出现时又会带来新的问题,这提醒着每一位辩护人要不断去研究、去探索,正义终会在这一个个案件细节中呈现。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