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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到刑事合规:刑事律师的业务拓展与机遇

赖建东    2022.09.23

合规不起诉业务系列(八)


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都是刑事律师的重要业务。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的传统业务,经久不衰,且随着法治化水平提高,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会更大,刑事辩护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而刑事合规则是近年来新兴的业务。尤其是,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以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迅速由上而下推广开来,刑事合规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


从刑事辩护到刑事合规,其实并不是刑事律师业务的转型,而是刑事律师业务的拓展延伸。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刑事合规整改的顺利推进、刑事合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与合规顾问律师的刑辩经验有直接关系,刑事合规整改、刑事合规制度运转与案件辩护也有密切关系。

 

一、合规不起诉是辩护的重要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19日印发)对企业合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描述中,明确要求“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结合起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对涉企案件,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要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合规不起诉制度,其实是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密结合的一种从宽处理制度。只是,与认罪认罚制度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即可获得从宽处罚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要求涉案的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还要求企业积极建立合规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作出合规经营的承诺并履行合规承诺。


可见,企业合规不起诉和认罪认罚一样,本身是辩护的一种方案。在很多案件辩护中,我们都会充分考虑涉案企业、涉案犯罪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有机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阐明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申请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案件的辩护,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本身就是重要的辩护方案,如检察机关同意企业的申请,就意味着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的重大成果。

 

二、刑事合规的开展离不开刑辩经验

当前中国正在试点施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的对象都是涉及到企业的犯罪行为,包括企业的单位犯罪,也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从上而下极力推广的企业合规改革,目的是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合规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与合规顾问的刑辩经验是否丰富有密切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重点审查整改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时效性、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等。而要以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犯罪行为为中心进行合规整改,就必须要求合规顾问律师对相关犯罪的犯罪手法、企业经营行为的罪与非罪评判、如何防范企业犯罪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否则,刑事合规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刑事合规整改是企业罪轻不诉的理由

“刑事合规是指对于涉嫌犯罪企业,刑事司法机关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为依据,对其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刑事合规,主要是作为“刑法上的激励机制”的合规。虽然刑事合规的激励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但不管是理论观点还是各地司法实践,都已经将刑事合规整改作为企业罪轻不诉的关键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可见,企业案发后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经验收合格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从宽处理的意见。虽然当前合规不起诉试点中,出现个别企业合规整改之后仍然起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但暂未出现企业合规整改之后仍然起诉企业的情况。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合规整改经过验收合格是罪轻不诉的关键理由。企业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合格,检察机关作出罪轻不诉的决定,这无疑也是辩护工作的重要成果。

 

四、刑事合规制度是企业出罪的辩护理由

虽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作为出罪理由的规定尚不明确,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运转可以作为区分企业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依据、作为企业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在刑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不少学者都已提出“将企业良好的合规计划作为阻却犯罪的正当化事由”的类似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也在现有刑法理论基础上论证并支持合规制度材料可证明企业无罪的裁判观点。例如,雀巢公司案。2011年至2013年9月,郑某、杨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事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几万条。郑某、杨某等人被指控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之后,郑某、杨某等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这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雀巢公司提供的证明、政策文件、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被告人郑某等明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业绩而置法律规范、公司规范于不顾,违规操作进而贿买医务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雀巢公司的单位意志体现,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雀巢公司已经形成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和体系,严禁员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但员工依然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员工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也能获益,但公司既没有亲自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没有鼓励、帮助、教唆、赞同、接受员工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意图,不构成犯罪。

 

五、结  语

虽然刑事合规是新兴的、带着“非诉讼”特点的业务,但也离不开刑事律师的刑辩经验。从刑事辩护到刑事合规,实质上是刑事律师将刑辩经验用于审查、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并为企业设置一整套可以防范刑事风险的制度体系。如今全国推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律师拓展业务的重要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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