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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孤独的申诉者

赖建东    2020.02.24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阴

今天来的客人是一位65岁的老人,满脸沧桑,穿着朴素,完全看不出曾经是一位广州的局级干部。

他已经是我们团队这个月接待的第三位涉嫌职务犯罪的再审申诉者了。

他首先递给了我们一叠厚厚的申诉材料,都是他亲笔书写的。

“我出狱一年多以来,无时无刻不在想着申诉,期望着有一天能翻案……”

我们打断了他的话,就像每一次手术前的医生一样,重复着那一段“风险提示”:“王老,再审申诉成功立案率很低很低,只能是死马当活马医。委托律师极有可能是花了钱,最后还是无功而返,驳回申诉,请你务必要考虑清楚。”

“没事,我想好了,我的家人也劝过我,叫我忍下来算了。如果他们怕,我就跟妻子离婚,我要申诉,我没有受贿。申诉不成功,我就去上访!”王老异常坚决。

我们曾经在省法院信访窗口当过值班律师,见过许多前来上访的人,眼前这位老人最后也要成为这个孤独、无助的上访群体的一员吗?实在让人于心不忍。

 

“那请你说说你的情况和申诉理由吧。”我们开始倾听和审阅材料。

根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王老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收受贿赂共计25.4万元,2014年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了大约两年,2016年判决认定王老受贿19.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刚好也在看守所关押了两年半了,判完就释放了,就是我们业内所说的“实报实销”。

从材料上看,王老在侦查阶段曾经承认过受贿,后来就坚称不是受贿,而是借款,并且已经在被调查的七年前就已经偿还了。

这种情节对于我们来说丝毫不陌生,下面这个问题我们也曾经问过无数个客人:“那你为什么一开始会承认是受贿呢?”

“我不承认不行啊,我身体很差,心脏病,承受不住。他们把我老婆和我儿子也抓了,其实不关他们的事,但我如果不承认,他们就不放他们出来,我当时想死的心都有了,不认不行啊!”老人哭诉着。

在风暴来临之际,有哪一位被卷入其中的人不是弱势群体?

 

我们留意到了一幕戏剧性的情形。

行贿人公司的财务人员等几个证人曾经出庭作证,证明这笔钱已经偿还,而且是王老和这位财务人员一起拿着现金去银行柜台存的,并向法庭提交了存款凭证。证人出庭后,法院就宣布休庭了。

庭后,检察机关把这几个证人带到了检察院做笔录,在这次笔录中,证人们改变了在法庭上的说法,说这笔钱没有还。据王老说,公诉人在庭上承认在做证人笔录时,侦查人员出示过逮捕证。

辩方证人一下子变成了控方证人,这种情况我们其实也不陌生。

 

这些情形,如果我们律师不陌生,意味着审查申诉的法官可能已经麻木。

在申诉书如同雪花一样飘来的高院、最高院的立案庭,申诉之难可想而知。尤其是职务犯罪案的申诉,不像杀人案,不会出现“真凶出现”、“死者归来”的奇迹,还被扣着一个人民深恶痛绝的“贪官”的帽子。有无给过现金?是受贿还是借款?一旦在笔录中承认过,要翻案几乎没有可能。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更有力的申诉理由吗?

在我们心目中,所谓的有力理由,就是指那些不容争议、法官无法回避、不得不面对的原审裁判的硬伤。

案件的时间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原审判决认定王老受贿金额是19.9万元,最后一次收受款项的时间是2008年春节(2008年2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是2013年12月,距离最后一次收受的时间已经5年10个月了。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在2014年,依照当时的刑法,受贿十万元以上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20年,起诉时没有过追诉时效。

一审法院是在2016年5月判决的,恰好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王老进行了判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受贿金额在20万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五年。

王老的受贿金额恰好是19.9万元,追诉时效是五年,而检察机关立案时,距离最后一次收款已经5年10个月了,所以,王老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法院应该终止审理,不能再追究王老的刑事责任了。

追诉时效,是一个司法程序中最基础的问题,有时候,越基础的问题也越容易被忽视,因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刚好发生在一个新旧法更替的特殊时期。

虽然我们这个观点也不一定能为法官所接受,但显然,这是另一个更有力的申请再审的理由。能留意到这个细节,找到这个理由,我们也感到由衷的高兴。

 

“律师,你们说的什么意思?我不太懂,我问过很多律师,他们都没有讲过你说的时效问题。麻烦你们给我解释一下吧。”一直在听我们讨论的老人终于忍不住打断了我们,他的眼神透出了迫切的希望。

当我们耐心跟这位老人解释清楚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后,他老泪纵横:“终于看到了再审的希望,而且也不用跟老伴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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