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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高调出狱是否构成犯罪?

宋福信 赖建东    2020年02月20日

近日,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高调出狱,6辆悍马、20辆路虎、30辆奔驰、两辆猛禽装鞭炮、一万响鞭炮36盘,还有120个全部穿黑T恤的人员站在监区门外两边迎接,后又摆筵聚餐,犹如香港黑帮大片的拍摄现场。据了解,程幼泽(外号“程三”)因贩卖枪支、霸占煤矿、故意伤害等罪行入狱。经媒体报道后,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民众纷纷表示愤怒。三天后,当地警方顺应民意,成立专案组,并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黑老大”在内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我们查了《刑法》条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行为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是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但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不禁产生了以下几点疑问:

 

一、监狱门口是否属于该条文规定的公共场所?

从该罪名的条文规定上看,其所列举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等场所均具有人员汇聚、需要维持固定秩序的特征。已判案例显示,触犯该罪的人都因在天安门广场、市政府门口、医院等场所聚集闹事才受到惩罚,而监狱通常地处偏僻,人员少至,那么监狱门口是否属于该罪所指的“公共场所”?

 

二、高调出狱是否聚众扰乱了公众场所秩序?

100多人迎接黑老大,无疑属于聚众。但从行为来看,这些人列队、欢迎、放鞭炮,接到人后撤离,这些行为是否达到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程度?弱弱地说一句,这些场景与某些领导人到访也似乎相差不大啊。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通常的理解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使社会公共场所由有序变得无序,由稳定变得混乱。一般轻微的扰乱行为是不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因为还有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维持秩序。

 

三、是否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般来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都会引来警察的劝离、驱赶,而抗拒、阻碍执法人员劝离、驱赶,也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从报道来看,这100多名人接人后撤离,没有长久聚集,似乎没有发生上述情形。

 

四、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一般体根据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时间、行手段、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从报道的内容看,从聚集的时间、行为手段、造成后果等情况看,似乎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耐人寻味的是,3年前,前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提前出狱,当地官员、煤老板、名流富商们列队欢迎,鲜花簇拥,礼炮迎接,也未见因达到情节严重而被惩罚。

 

五、“黑老大”是否属于首要分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的是负责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出狱的“黑老大”应该是被迎接的对象,可能在他踏出监狱大门之前,都不曾料想到迎接阵势如此之大,他能成为迎接活动的组织者吗?

 

从媒体披露情况分析看来,“黑老大”出狱被高调迎接,本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争议的。

打黑除恶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我们支持的是依法打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素有“口袋罪”之嫌,适用时应避免扩大解释,不能为了打压所谓的“嚣张气焰”而触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

 

最后,我们又有一个惯性的疑问:黑老大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同时他又似乎劣迹斑斑,检察机关如果无法定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会不会翻旧账,而以另一个新的罪名逮捕他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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