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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视野下的刑事律师业务前瞻

宋福信 蒋利 宋福坚    2020年02月21日


“新常态”是当前官方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总体判断,而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乃至具体到法律服务市场发展,都必然逐步受到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影响。“新常态”下,我国社会发展将有哪些新变化,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律师业务创新的趋势和机遇如何把握,爆发点在哪里?是近年以来笔者极其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变化

“风险社会”一词系由西方社会学家首倡于上世纪80年代,后经发展日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基本范式之一。从内容上看,大体存在以劳(l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凡·普里特威茨(von prittwitz)的“灾难悖论”和拉什(rush)等人的“风险文化”理论为代表的文化主义、以贝克(baker)、吉登斯(gidden)等人为代表的制度主义等三种理解。其中,第三种理解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他们认为风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并伴随现代化的发展而出现,乃是现代性的必然产物。“风险社会”理论体系约在2003年SARS之后传入中国,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也逐步进入到“风险社会”。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和演变,笔者以为,我国的社会发展也将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的新变化:

风险特征不断加剧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总体上呈现为一种后发型和共时性并存的状态,后发型主要体现在传统的工农业领域,共时性则体现在以互联网兴起为标志的新兴科技领域。截止到目前,我国已进入现代化的中后期,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叠加,这在极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风险社会”特征的加剧和分化:一方面,传统风险在一定时期内还将持续,突出表现为贫富差距过大的经济风险、腐败存量释放的政治风险、物欲压倒精神的文化风险和刚性维稳扩张的社会风险等四大风险;另一方面,新型风险不断产生且日益增多,集中表现为经济领域的“中等收入陷阱”、政治领域的“西式民主陷阱”、文化领域的“话语权陷阱”和国际竞争领域的“修昔底德陷阱”等四大陷阱。与现代化进程相对应,当前我国的刑事犯罪也呈现出罪名越来越多与刑罚谦抑性日益深入人心并行、传统型犯罪居高不下与现代型犯罪不断涌现并行、总体上由传统型犯罪向现代型犯罪转型的趋势,这无疑为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

市场经济加速完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概言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深化改革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明了方向,全面依法治国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了领导核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树立了目标。因此,面向“十三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加速完善,与此同时,伴随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也将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专业性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亦将充分凸显。

社会治理日趋重要

“社会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长期以来,社会管理均被列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途径,这显然是与我国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紧密相连的。进入到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基础上,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这一重大命题。从“管理”到“治理”的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治国理政在理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巨大进步,意味着从一元主体、垂直、随意性、单向度的管理思维向多元主体、扁平化、法治化、体系化的治理思维转型与升华,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和公共治理。在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格局将被打破,有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四位一体、多元共治的新型格局,法治的作用将充分彰显,法律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大好发展机遇。

规则意识逐渐增强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孕育着法治的思想基础,即以规则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在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为标准的等价交换中,人们的契约观念、主体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平等自由观念逐步觉醒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法律规则因其“确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高度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同时,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也在稳步推进,特别是自1986年以来的六次大规模普法运动,客观上加速了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在呼唤社会共治的浪潮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与解决冲突正在成为主流价值判断和选择,“规则之治”已是大势所趋。站在现在看未来,伴随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政治市场和思想市场也将进一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基于此,在“风险社会”下,法律服务的空间亦将得到充分拓展。

 

二、危机管理视野下的刑事律师业务创新及趋势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风险在现代社会已是不可避免,而当风险来临时,“危机管理”将成为每个人的必然选择。刑事风险是最严重的法律风险之一,具有“不确定性、破坏性、舆论关注性”等典型的危机特征。从当前及长远来看,笔者以为,单纯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手段已不足以全面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风险,在刑事律师业务创新中引入“危机管理”理念极为必要。“危机管理”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和威胁,从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因应策略,包括危机的规避、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与危机解决后的复兴等不断学习和适应的动态过程。“危机管理”理论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现已发展成为经典的管理学术语,在大多数EMBA、MBA教育中均有讲授,为众多企业高管、政府人士乃至普通民众所接受。在笔者看来,“危机管理”的相关理念对现阶段及未来的刑事律师业务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详言之,笔者从“风险社会”下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出发,将传统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与“危机管理”理论体系相结合,首创性地提出了“刑事危机管理”理念。“刑事危机管理”理念的提出,主要是源于以下对刑事律师业务创新发展趋势的判断:

从时间线上看,刑事律师法律服务正逐步向诉讼程序之前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传统观念一般认为,刑事律师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刑事律师法律服务的手段主要是刑事辩护,这在极大程度上抑制了刑事律师业务创新的空间。事实上,在“风险社会”下,随着人们对刑事风险认识的不断深化,对刑事风险的应对将不再仅仅局限于事后的救济,而更趋向于事前的监测、防范和事中的控制、引导。循着这一思路,目前的法律顾问服务实践也已作出一定探索,有不少法律顾问律师在服务中引入刑事法律服务内涵,还有部分律师开发出诸如“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防范”等类似服务,诉讼程序之前的刑事法律服务正受到越来越多刑事律师的青睐和客户的认可。长远来看,政府退出在大部分经济事务上的前置审批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已是大势所趋,刑事律师在刑事风险预防中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彰显。

从深度上看,刑事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在快速提高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多年来,“专业化”已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主流导向之一。而从现阶段分析,律师业整体上已完成专业化发展的第一步,即从“律师”概念中分化出刑事辩护律师、民商事诉讼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等。放眼未来,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将持续深入,即从“刑事辩护律师”概念中进一步分化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等,以及更进一步的分化。在这一趋势背后,事实上反映了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细分:首先,刑事辩护层面的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高度同质化,进入门槛越来越低的后果必然是沦为“红海市场”;其次,刑事辩护细分领域的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正在迅速兴起并占据主流;最后,刑事辩护多重细分的征兆已经出现,并有望形成一个新的“蓝海市场”。换言之,刑事律师业务创新,在刑事辩护这一“面”上进行突破已不大可能,必须通过刑事辩护细分市场这一“点”上进行创造。

从内容和形态上看,刑事律师法律服务的非诉讼化、多元化趋势日渐明显 

由于刑事律师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主要以刑事辩护为手段,因此法律界一般也认为,刑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具有显著的“诉讼化”特征。但在“风险社会”下,随着刑事风险点的增加,以及各类主体刑事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刑事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需求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即便是在最核心的刑事辩护环节,诸如接受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参与谈判或协助争端解决等非诉技能,也是必不可少。此外,正因为“刑事辩护”层面的创新空间不足,使得广大刑事律师被迫打开眼界,将创新的视角转向刑事辩护以外的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以刑事辩护为基础,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和刑事维权等多元并存的新型刑事法律服务格局正在形成。

从关联性和地域上看,刑事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体化、国际化程度在加深。

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一方面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的纵向多重细分趋势,同时也在往法律、税务、审计等中介行业咨询一体化方向探索和发展。尤其是对于最为严重的刑事风险,不仅仅是单纯的刑事辩护手段或刑事法律服务手段无法解决,而往往需要跨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一体化视角、甚至是跨法律领域的综合视角。例言之,民商事领域企业刑事风险点的产生与扩散,大多是因为章程及规章制度的缺陷;行政领域职务犯罪的蔓延,也多半离不开监督机制的缺失;刑事风险的化解,经常还需要借助传媒的力量,等等。另外,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也自然导致了风险的国际化,各类跨境犯罪发生频率日益提高。特别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世界的经贸联系将更为紧密,世界与中国的各种互动也加更加频繁,刑事律师法律服务的国际化通道正在迅速打开。

 

三、刑事危机管理律师业务重点领域的新机遇

综上所述,“刑事危机管理”这一新型刑事律师业务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刑事律师的业务创新,除了以细分领域为导向外,还可以基于“刑事风险”进行切割;其二,律师在刑事风险预防中具有重要价值,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应主动向诉讼程序之前延伸;其三,诉讼是刑事律师的主战场,但不是唯一战场,决胜在法庭之外;其四,刑事律师的服务手段不应局限于辩护,也不应局限于刑事领域,而应当综合运用全部领域的法律手段、乃至传媒等非法律手段。由此,笔者认为,“刑事危机管理”可分为事前的刑事危机预防、事中的刑事危机控制和事后的危机处理三大阶段,每个阶段均有其特殊的业务机遇。

刑事危机预防:

刑事常年法律顾问

以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为主的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传统业务,而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则是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向诉讼程序之前延伸和非诉讼化的新产物。一般而言,传统犯罪的主体主要表现为自然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层面遂出现了自然人与单位的交叉。单位犯罪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处于交叉状态的市场主体,以及思想解放的家族企业接班人,其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明显远高于传统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此外,刑事律师基于自身业务稳定性的需要,往往也希望实现刑事诉讼业务向“非诉讼化”方向的转化。由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和风险社会来临双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加速完善和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也将大量滋生,其刑事风险更是难以避免,律师在刑事风险预防中的价值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空间。

刑事危机控制

刑事专项法律顾问

危机控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正确地引导,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是不使小危机演变为大危机。因此,如果说刑事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着眼于刑事风险的日常防范,那么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则针对的是从刑事风险征兆初现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这一特殊阶段。从刑事诉讼法上看,这一阶段律师介入的身份是不明确地,实践中律师应享有的权利也经常受到限制,但这并不能掩盖这一阶段特有的刑事法律服务需求。其原因在于:首先,面对突发性的刑事风险,仅凭传统的法律顾问律师显然无法胜任,必然需要更为专业对口的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介入;其次,刑事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危机,它往往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命与自由,很多时候也无法化解,只能循着刑事诉讼程序朝最有利的方向进行引导;最后,找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病向浅中医”,特别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宜早不宜迟,提前介入才有引导乃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空间,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未来的刑事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望成为新的爆发点。

刑事危机处理

跨境犯罪案件辩护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6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这一“中国式诉辩交易”的启动,必将极大拓展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与此同时,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最基础、也是现阶段最核心的业务,但在目前条件下,简单的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早已步入红海竞争时期,要想创新,就必须从细分市场着手,实现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高端化。如上所述,经济全球化也就意味着刑事风险的国际化,当前以各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袭击犯罪等为代表的跨境犯罪正进入多发期,跨境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业务可谓是方兴未艾。但从刑事律师法律服务供给侧的整体层面来看,由于跨境犯罪案件辩护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案件管辖权确定、调查取证、引渡、辩护策略制定、执行程序跟进、同境内外媒体沟通等方面均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从事相关服务的律师还是非常有限的。放眼长远,随着中国加速融入世界,特别是对处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事律师而言,跨境犯罪案件辩护无疑是实现业务高端转型的较优选择之一。

刑事维权

刑事辩护主要着眼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层面,刑事维权指向的则是被害人与利害关系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因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代理制度,但在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中,一直是刑事辩护占据主流。平心而论,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利害关系人虽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其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因刑事诉讼遭受侵害。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则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无论是从协助指控抑或是刑事和解的角度,刑事维权律师业务均有其独特的发展空间。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实务中刑事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并不鲜见,包括代为搜集证据、报案、追赃、协商赔偿、参与庭审等,特别是在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方面,有可能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而利害关系人层面,虽其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也存在代理申诉控告、执行异议听证等的空间,甚至往往更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助。

 

 [1] 马铭志:《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前瞻》[J],载于《中国律师》2015年05期。

[2] 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J],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02期。

[3] 薛晓源、李惠斌主编:《当代西方学术前沿研究报告2005—2006》[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罗伯特·希斯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

[5] 祝兴平:《大数据与风险社会的危机管理创新》[N],载于《光明日报》2015年09月05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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