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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市场的两个合同诈骗案

宋福信、李晓月    2020年06月28日

那些可能影响一个行业的刑事案件系列(一)


张老细的爱人来咨询的那一天,恰好就是李老细刑满释放的那一天。两个案件之间,不知不觉已经相隔五年了。

在那个闻名全国的中药材市场里面,有租“档口”(商铺)的人互称对方为“老细”。

如果李老细当年没有被抓的话,他的“档口”应该也离张老细不远,他们做的都是同一种中药材:红参。

商场上,成功的方式各有不同,失败的原因却几乎一致。

两位老细都是因为没能支付货款,一群货主一起涌进了药材市场旁边的派出所。然后,老细进去了,“档口”关了,红参被封了。

拘留他们的是同一个办案部门,同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


当我们接受张老细的委托的时候,李老细辩护失败的案例还在我们心里纠结着。

这五年来,受那一份罪名成立的刑事判决影响的,恐怕不止是我们这两位败诉的辩护律师,应该还有那个国内闻名的中药材市场,那一个辐射全国的中药材行业。

因为法院其实就在派出所的旁边,但是这几年来,中药材市场的老细们很少进去法院立案起诉,却常看到老细们堵在派出所门口,甚至偶尔还看到拉横幅的,诸如:“无良老细,还我药钱!”。

当然,起影响作用的可能不止那一份判决,也可能是一系列相似的判决。

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判例比法条的影响往往更大。

特别是当你身边的同行都在传“最近某某老细,因为欠货款跑路被抓了”的时候,警示的作用是即时生效的。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就曾经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他。”


张老细在那个药材市场开档口也有两三年的了,认识他的同行不算多,也不算少,所以公安机关很容易就调查清楚了他的情况。

他的档口平时就只请了一个小妹看店,公安查了档口的帐,也找小妹做了笔录。

小妹作证时说,平时档口生意很淡,一个月进货出货30万元不到,盈利也就两三万元。冬天旺季时好一些,但是店里的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

报案的事主一共有十几个,都来自红参产地东北某市的药商。

好几个药商作证说:之前张老细来进过几次货,每次都开着一辆奥迪车,说自己是这附近做红参生意做得最大的,一年做几千万生意。之前的几次货款比较少,只有一二十万,他都付清了。

可是在去年的十月份,张老细突然向这些东北药商们一共进了约500万元的红参,药商们都很高兴,以为接到大买卖了。

张老细只付了一成的定金就提走了货,说好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可是药商们足足等了三个月,张老细都没把货款付过来。

药商们着急了,天天到档口去堵张老细。张老细就像挤牙膏一样,被催得急了就用微信转个一万几千,后来干脆不来档口了,电话也是打十个接一个。

药商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老家种红参的亲戚们还等着收款过年呢,于是一起跑进派出所“击鼓鸣冤”来了。

张老细倒也老实,被公安审讯的时候,对于拖欠哪个药商多少钱都一一承认,只是说红参卖给了王老细和赵老细,大部分货款还没收到,周转不过来,所以一直拖着没付款。

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老细,理由主要有二:

一、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他人签订合同;

二、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签订大额合同,拒不支付货款。

所以,张老细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年,我们帮李老细辩护的时候,就是栽在这两个理由之下。同样的剧情,会是同样的结局吗?


失败的唯一好处就是让人反思。

李老细被判有罪后,我们经常琢磨法院认定他有罪的这两个理由。

这两个理由,基本就是最高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文。

这个司法解释列举了十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这两个理由对应的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的,就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是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吗?

本来应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然后作出判断。

在执法水平普遍不高的年代,司法人员可以拿着这些司法解释像公式一样往案件上套,简单方便。但是,相对应的弊端就是,导致司法人员认定事实机械化。

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千差万别,岂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呢?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在2013年废止,但是17年的适用期限,它的影响不仅停留在过往的判决中,还停留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心里。

现在这两个理由又来了,我们该如何破除它的紧箍咒呢?

这一次,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把这两个理由背后的故事找出来,让法官知道,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珠江河畔,一间间中药行排列在极具岭南特色的骑楼中,手推小货车在拥挤的人流中快速地穿梭着,吆喝声、讨价还价声衬托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这一带,就是广州著名的“十三行”,多种货物的批发集散地。

1757年,乾隆皇帝颁布上谕,仅留粤海关一口对外通商,这里便成为了唯一的海上丝路,也延续了广州千年商都的美誉。

张老细的爱人带着我们在中药材市场转悠,我们好奇地打听着,寻找着有用的线索。

贸易行的商人都来自五湖四海,尽快将货物售出,是每个商人最大的希望。尤其是中药材对于储存的条件有要求,比如红参就需要专门的冷库来储存,早一天售出就省一天成本。

看这一家批发市场是否繁荣,不是看人流,而是看货物能否快速流通。所以,在这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规则被打破。

我们了解到,只要是交易过的“老细”,先交一成定金,就可以把货提走,剩下的货款在一个月内结清,几乎成为了中药材市场的行业规则。

“老细”们提到货物后,必须尽快找到下家,下家也可能只付定金,再把货物转走。

部分熟悉的“老细”之间,甚至不用提走货物,只是签一张仓库的出仓单。出仓单就如同一张不断背书的金融票据,直至最后一个零售商手中。

等最后一个零售商付了货款之后,货款才会一层层支付到第一手药商手中,每一手大约赚取10%的差价。

了解到这个市场的交易规则,我们恍然大悟。

检察机关所认为张老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个理由“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他人签订合同”,是与事实不符的。

在这里,“老细”们用一成的定金,可以做十成的生意。


那张老细为什么在去年十月份突然增加了那么大的进货量呢?

我们来到了一家陈年红参行,店家泡了一壶热气腾腾的红参茶,热情招呼了我们。聊天中,资深药商的一番话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店家说:“东北红参的出产季节一般是在每年的九、十月份,也是红参价格涨跌最大的时候。每个药商都在预判今年红参的行情,看产量,看需求,小道消息满天飞。对于我们来说,这就像一场赌博,进不进货,就像押大押小。押对了,转手就能赚一大笔;押错了,抱着红参哭。我们做老细做得不容易啊!”

原来,红参成为了现实中的一种“期货”,而那一成的定金则是放大十倍的杠杆,行内称“炒红参”。

听说我们是为一个同行老细辩护而来,店家很有感触,非要送给我们每人一盒20支的红参。

我们也是那个时候才知道,红参和人参的“支”指的是一斤有多少支,支数越小,参越大,价格越高,就和鲍鱼的头数是一样的。


我们在药材市场还找到了张老细所说的下家,王老细。他是张老细的同乡,也是一位资深的红参商人,他叹了一口气说:

“去年张老细的老爸要做心脏手术,要几十万,他手头很紧,听人家说红参会大涨,他一下进了五百万的货,结果没涨,全部卖不出去。我看他可怜,分了一部分过来我这里。但我是做切片红参的,我只能将红参切片之后,慢慢卖,卖出去了再付他钱。现在还有好几千斤堆在我的仓库里没切呢,广州的‘回南天’(潮湿天气)要来了,不放进去冷冻库都可能要发霉了。”

原来这就是张老细突然大量进货的原因,在父亲治病的压力之下,他下了一个大赌注。王老细的证词太有价值了。

这样看来,检察机关认为张老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第二个理由“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签订大额合同,拒不支付货款”,也是没有调查清楚下的结论。

一个突然加大的风险投资,被当成了一个处心积虑的预谋犯罪,这就是机械化套用司法解释带来的弊端。它会将事实的认定流于表面,而不再深入去调查。

事实上,每一个不寻常的行为背后,都可能有一段隐情。只有了解了这段隐情,才能真正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想法,才能准确判断他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而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找出这一个行为背后的隐情,然后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理由。


王老细的证言对我们最大的价值还在于,我们找到了这一批红参的下落。

“你可以作为证人,去公安机关把实际情况说清楚吗?”我们询问他。

王老细迟疑了一下,然后说:“行!反正都是事实。”

我们去了王老细的仓库,对着那一批从张老细那里买来的红参拍了照片取证。

 “十三行”之行,既是取证,也是调研,收获满满,而且还得到了一盒充满人情味的红参。


然而,案件却朝着我们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

当王老细主动来到公安机关作证的时候,公安机关却对他刑事拘留了,并且查封了他的仓库。

公安机关的理由是,有被害人指证:当时张老细来进货的时候,有一两次是和王老细一起来的。而且张老细把大部分红参都放到了王老细那里,所以王老细有共同合谋诈骗的嫌疑。

王老细在看守所大呼冤枉,坚持他所说的是事实,并且解释说因为自己对红参有经验,所以张老细有时叫他去帮忙验一下货。

一个月后,因为检察院没有逮捕,王老细被释放了,但是仓库还是被查封着。

张老细的另一个下家赵老细,听说后吓坏了,从此没有在中药市场出现过,公安和律师都找不到他来作证。


我们的辩护意见看起来,就像是在常规的辩护意见之外,附加了一份行业调研报告,针对的是公诉机关确定的两个争议主题。

我们在法庭上认真地询问着,解释着,论证着,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接受我们辩护的主张。

然而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们律师的口才不好,还是一贯以来的审判习惯使然,法官似乎对此并不感兴趣,反而对张老细能不能筹集资金赔偿被害人更感兴趣。

可是身陷囹圄的张老细哪里还有付款的能力?

手起槌落,张老细被判罪名成立,判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四百余万元赃款。

又一次,我们败在了那两个同样的定罪理由中,即便这一次,我们做了这么充分的举证和解释。

律师的辩护理由再充分,如果法官不接受,终究毫无用处。


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我们提交的辩护意见其实没有实质的改变,因为我们无法再找到别的辩护理由了。

然而,上诉的意义就在于,换一个法官去听取你的意见,哪怕你已经拿不出新的意见了,也许决定都是不一样的。

庆幸的是,这位没见过面的法官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时,公诉人还是同一个,控辩双方的理由也都和原来是一致的,只是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了。

第二次开庭时,检察院突然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被关押了将近三年的张老细当庭释放。

一度以为已是山穷水尽,不曾想转折来得如此突然。

张老细和家人相拥而泣,我们这几年来因为这两个案件而累积在心里的各种沮丧和难过,终于得到了释放。

然而遗憾的是,被查封了两三年的仓库里的红参,据说可能发霉变质,东北药商们的损失估计也难以弥补了。

一次失败的风险交易,由于刑事手段的介入,演变成了一场自由和赔偿的博弈,最终买卖双方都输了。

很快,我们就接到了李老细的电话:“听说张老细已经无罪释放了,我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了吗?”

不知道张老细这个案件之后,去派出所讨债的老细们有没有变少,去法院立案的有没有变多。

但我们知道,当一个公正的判例出现的时候,应该就是一个行业的惯例开始矫正的时候了。


这个案件也让我们认识到,很多行业长期沉淀形成的规则,带来了效率和繁荣,存在即合理。

但效率与风险本就是孪生兄弟,如果其中一环资金出现状况,必然出现多米诺骨牌般的效应,层层违约。

 “欠债抓人,刑民不分”的历史早已过去,现代法律体系分门别类,民法、刑法、行政法……不同的案由,对应由不同的法律去调整。

然而,案由区分不当,将会导致刑法的过度适用,最终导致的后果,不是在保护一个行业,而是在破坏一个良好的行业规则,违背法律保驾护航的初衷。

而要准确区分刑事和民事案由,就要求执法者和律师们在适用法律时,应忠于法律,同时深入了解与案件相联系的事实和行业规则,这样,才不会机械化和流于形式。

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每一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这句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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