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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申请合规不起诉?

周泳秀    2022年04月15日

合规不起诉业务系列(二)

http://www.songchambers.com/insights2.aspx?id=336&t=6

在上一文中,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情况,整理了一个合规不起诉业务的基本流程图:

 

根据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到开展这项业务的第一个步骤是申请。

涉案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合规不起诉的条件?谁可以提出申请?什么时间可以提出申请?如何提交一份有效的申请?申请之后,如何应对好检察机关的第一次考察?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规定和经验,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些问题。


一、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1、法定的禁止适用范围

最高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四种不适用合规的具体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相比之下,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合规不起诉的规定则更加细化。例如,辽宁省检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对涉案的情节、罪名、刑期进行了更大范围的限制,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均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因此,在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时,需同时参考最高检及当地检察机关的法律规定。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推开,我们相信适用合规制度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各地的规定也会规范统一。


2、实践中的限制适用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某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谨慎把握适用范围,对罪名和刑期均作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的观点,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不宜扩大到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更不能扩大到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陈瑞华教授也持有同类观点。

因此,在刑期方面,某些检察机关会将刑期幅度限制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内。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当地检察机关只对单位适用合规不起诉,因直接责任人的量刑可能超过五年,未将直接责任人纳入合规考核范围。我们认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不符合最高检推行合规不起诉的政策精神。被指控起诉的是涉案企业的总经理,属于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与企业的经营存在紧密的关联,如其被羁押并移送起诉,企业将无法顺利开展各项合规整改措施。经过多方沟通,该地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在罪名方面,检察机关也有一定的倾向性。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及各地的实操案例,被指控的罪名多数是与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历史遗留问题、政策适用问题等相关,例如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犯罪、污染环境罪、走私犯罪等。例如,我们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规不起诉案中就体现了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政策问题。企业向社会个人采购废旧物资,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为了降低成本而购买了虚开的进项发票。这类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往往也有较大的整改决心,对于行业内的整改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更受检察机关青睐。


3、特殊的适用前提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之一在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除了案件本身的适用条件以外,检察机关还会着重考察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具备“值得挽救“的前提。例如:

  • 企业是否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 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 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其产品和服务是否涉及基础建设、公共服务、民生服务等关键领域?
  • 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其经营状况是否对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 企业在未来是否有上市计划?

上述要点都可以作为企业在争取合规不起诉的亮点,在申请书中着重阐述。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虽然硬件上不具备优势条件,但也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发展前景,并且整改内容较为简单,只需做专项的整改,而不要求搭建一个全面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检察机关也会给予一定的考量。


二、把握申请的时间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可提出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我们还曾遇到过在法院审理阶段,涉案企业提出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例。甚至在案件尚未进入侦查阶段,仍处于行政机关办案阶段时,企业就可以开始具体的合规整改工作,为后续的合规不起诉申请提前做好准备。

例如,根据《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涉案企业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阶段已经作出合规承诺、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对于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程序予以认可。

因此,企业可以尽早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并提交申请。申请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企业的合规承诺,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责任人员取保候审的依据。在案发后,涉案企业可以立即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主动将合规整改资料提交给检察官,表明企业的认罪认罚态度和合规整改意愿,说明被羁押的高管、技术人员对企业整改的重要性,争取取保候审。


三、提交完善的申请材料

在某些试点城市,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已经较为成熟,检察机关在适用制度时较为主动、积极。但在大多数内地城市,检察机关没有接触过合规不起诉的案件,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流程、审查标准,辩护律师及企业在说服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往往会遇到障碍。

因此,一份有效的合规申请,绝不仅仅是一张简单的申请书,而是全面、充分的材料,协助检察机关了解合规不起诉的相关内容,推动其同意适用。


1、申请书

申请书可围绕三个方面论述,分别是在个案中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部分来阐述:

第一,结合最高检及当地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规定,表明涉案企业符合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罪认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指控的罪名、刑期不属于禁止适用范围之内;如存在被害方,愿意赔偿被害方损失、退赃退赔、消除犯罪影响(如产品召回、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

如案件存在特殊的量刑情节、案发背景,也可以在此处简单阐述,说明涉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整改的可能性。

第二,简单介绍公司的发展背景、主营业务、资质荣誉等,说明企业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发展前景。此处可以参考上文所提及的企业经营规模的考察要点。从支持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阐述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意义。

如企业因涉案而面临严重的困境,例如大幅度裁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上市工作停滞等,也可以特别说明,表明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紧迫性。

第三,介绍公司目前已经开展的合规整改工作或合规整改计划。有清晰、明确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间等实质内容,能够更好地协助检察机关评估企业适用合规的可行性。合规整改计划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2、附件材料

申请书后应当附上公司的相关材料,如已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应附上完整的合规整改工作报告及证明材料,例如召开合规启动会的会议记录、相关责任人员内部处罚的文件等。

      

3、辅助说明资料

如当地检察机关尚未接触过合规不起诉案例,辩护律师可以提交与本案相类似的最高检指导案例、其他地区案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供经办检察官参考。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其他地区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相关模板文书。


四、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现场考察

企业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之后,检察机关需进行审查,除了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的意见以外,还会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考察,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此时,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提前做好现场汇报的准备,内容包括:企业的发展背景、主营业务、资质等介绍,涉案的原因、背景,自查犯罪成因,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内容,企业现面临的困境等。在考察过程中,涉案企业可带检察人员参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充分展示企业的业务成果,让检察人员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聘请的辩护律师或合规顾问律师也应到场,在必要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合规整改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说明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全面性。


五、特殊的申请情形

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合规不起诉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1、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申请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合规互认”

在某些案件中,企业可能曾经多次发生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行业潜规则背景的犯罪类型,例如串通投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犯罪。此时,就会出现针对同一类型的犯罪事实,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认可同一个合规不起诉结果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规。

举例而言,A地区检察机关针对指控的串通投标犯罪事实,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不起诉处理之后,B地区检察机关发现企业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另外一单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由于新的案件属于同种犯罪类型,通过合规整改后,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消除了犯罪因素,杜绝此类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此前的合规不起诉结果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意义。我们建议,此时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可以尝试向B地区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参考此前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内容,借鉴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2、企业在不同地区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实,申请并案处理,统一适用合规整改

举例而言,涉案企业先是在A地区被立案侦查,被指控串通投标犯罪,后在B地区又被立案侦查,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同时在两个地区的检察院被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涉案企业积极与两个地区的检察机关沟通,依据并案处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合规不起诉制度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同一个检察机关合并处理,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未完待续,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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