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办案手记

一件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始末

宋福信    2022年06月02日

案  发


2021年4月1日,对于经营了十几年的A公司来说,无疑是黑色的一天。


数十名警察进入公司后,亮明身份,带走了在公司的近十位高管。随后,许多办案人员留守在公司,查封电脑、调取文件、逐个传唤相关部门的员工做笔录,足足持续了一个星期。许多员工噤若寒蝉,担心下一个被叫去问话的是自己。


这就是刑事调查本身固有的威慑性和破坏力,虽然每一位办案人员都是依法在办案,公司也可以继续经营,但是对于被调查的A公司而言,无异于遭受致命的一击。

 


安抚员工和家属的工作落在了人力资源总经理小X身上,她带着一个个高管的家属去公安局领取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现在公司上下人心惶惶,都在传公司要倒了,已经有其他公司来挖我们公司的人。券商中止了上市计划,银行封住了我们的公帐,还有一周就要发工资了,怎么办?公司领导都正当壮年,都被刑拘了,有老有小,这么多家庭怎么办?”


内忧外患,紧张焦虑,这位十几年的老员工在律师面前再忍不住泪流满面。

 


受  托


每一场辩护都是临危受命,虽然不是每一次都能让当事人达成所愿,但是每一次都得全力以赴。


我们很快了解到,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公司的账号采取查封措施,账号冻结只是银行的行为。于是我们向银行发了一封措辞强硬的律师函,银行很快解冻了账号。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辩护的首要任务。家属收到的刑拘通知书上填写的涉嫌罪名是串通投标罪。但是到底是哪个项目有什么问题?涉案的高管都被刑事拘留,疫情导致律师会见困难,所以,一时了解不到案情。


办案人员在继续调取着公司的材料。我们想了一个办法,由公司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配合调查。凡是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均由该工作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复印留档。


律师不能指示当事人隐瞒证据、妨碍侦查,但是了解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沿着侦查的路径,案件的脉络就基本还原了。

 


困  境


公安机关调取的有某个项目的投标文件,还有投标前后几天公司的款项审批、转账记录。其中一笔款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投标前几天,A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转出了33万元,紧接着,该关联企业将该笔款转给了B公司。33万元,正好是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这一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再进一步了解,B公司参与了涉案这一个项目的投标。而且,几乎同一时间,B公司也接受了刑事调查。


我们很清楚,这些“巧合”的情节,都会成为推定A公司和B公司串通投标罪成立的有力证据。


经济的快速发展,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很多企业对于“围标”、“串标”这些市场潜规则熟视无睹。一旦深入调查,很多项目可能都经不起考验。对于营商环境的了解,更增加了我们对A公司构成犯罪的担忧。

 


和A公司负责人在看守所的会见证实了我们的判断。除了在公司调取到的证据以外,公安机关还调取了他们手机上和B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他们承认了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


“我们和公司会面临怎么样的处罚?”负责人忧心忡忡地问。


虽然现实很残酷,但我们还是得如实地告知当事人:“如果罪名成立,个人量刑可能会是三到七年。公司因为有犯罪记录,以后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服务的招投标。”


负责人一声长叹:“我个人还能承受,但是公司业务几乎依赖招投标,如果被禁止,那就彻底毁掉了,两千个员工该怎么办啊?”


 “律师,难道就没有别的解决办法了吗?”这个问题,负责人问过,家属问过,留守公司的员工也问过。


无罪辩护已经是毫无希望,要想全身而退,作为辩护人,还能怎么办呢?

 

念  头


“合规不起诉。”我说。


这并不是我深思熟虑的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念头从我脑中飘过,我脱口而出的。


但是这个念头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早在三年前,我们事务所就开始为一些企业设立刑事合规制度了,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试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时候,我们就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这一项业务。


根据我的理解,A公司的情况,刚好符合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一项法律政策。


“真的有这样的机会吗?”听完我的介绍,负责人如同在黑暗中看到了一束光。


他又有点担忧地问:“之前我们市的检察院有做过合规不起诉的案例吗?”


“还没有,”我如实说,“但是,事在人为,值得一试,不是吗?”

 

说  服


在审查批捕阶段,我们几位辩护律师约见了经办的检察官。


检察官有点诧异,因为我们表达的主要不是不批捕的意见,而是对A公司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见,这种情况显然是第一次遇到。


我们提交了一份厚厚的申请书,里面详细论证了对A公司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那是我们对A公司深入尽职调查之后,结合合规不起诉制度作出的论证,虽然没有参考的先例,但我们还是附上了第一份合规整改的计划书。


“合规不起诉,虽然最高检发布了相关文件,但是我们还没有办过……”检察官有点迟疑。


说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方案是唯一的希望。最后,我跟检察官说:


“这一家企业非常符合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如果能够适用,将会成为本市的首例案例。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想做成本市的首例案例,我们律师团队有信心做好这个案件,让它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据说在商业谈判中,最有效的推销,就是将自己的需求,转化为对方的业绩。

 


检察机关不会提前跟辩护律师说他们的决定,除非到了正式宣布文件的时候。但是,在我们约见完检察官之后不久,检察机关联系了A公司,说想过来公司做一次调研。


调研显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所必要的程序。我感觉到了喜讯将至。当我们跟负责人和其他高管说了我们的判断的时候,他们还半信半疑。


事实证明了我们的判断,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很快宣布:同意对A公司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被逮捕的高管全部取保候审了,看着他们在看守所门口和家人、同事紧紧相拥,我们感概万分。


想不到一个突然而至的念头,能够将一个看上去本无希望的案件起死回生。但是,刑事辩护不都是这样吗?每次让案件峰回路转的,都是那灵光一闪的念头,有时候是一个证据漏洞,有时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误区,这一次,是及时把握住了最新的刑事政策。

     

     争  取


我们开始了对A公司持续几个月的合规整改工作。作为先行先试的首例案件,没有固定的程序,也常常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一边研究,一边实践,一边总结。


检察机关和第三方专家都非常重视,特别邀请了国内著名的合规专家到A公司指导合规整改。专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指导意见,但其中一个观点让在场的负责人和涉案高管脸色都变了,他指出:“合规不起诉,就是要惩罚个人,放过企业。”


显然,专家认为,我们在合规整改计划书中提出的对涉案高管调岗、扣薪、罚款、限权的处罚力度不够,应该要开除或者辞退。


作为受雇的合规顾问律师,我们的根本任务是让涉案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的审查,但在这过程中也要尽量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我们向专家、检察官陈述了两点理由:一是A公司不同于中兴等大型企业,更换了一批职业经理人之后还能正常运转,A公司业务和技术严重依赖涉案的高管,一旦开除,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二是涉案高管“痛定思痛”,能够真心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留在企业“戴罪立功”,有助于将合规整改起到实效。


看到专家似乎还不为所动,我们会后赶紧向第三方专家和检察机关呈交了书面报告:A公司正处于上市前的辅导期,根据相关法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不能在此期间进行变更。


由于这一个是法定理由,且对于公司上市有重大影响,专家和检察机关最终通过了公司的处罚措施,负责人和高管得以继续留任。

 

       测  试


我们和A公司的负责人、高管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我们多次和他们强调:一个企业只能做一次合规不起诉,如果不起诉之后再犯,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所以,合规整改不能走形式,一定要做到有效预防犯罪。负责人、高管都对此深表同意。


所以,我们在设立合规部的同时,在每一个部门也都设立兼职合规员,将预防放在了源头上;在做各项制度起草、合规培训时,都是按照有效预防犯罪的标准来进行;我们还专门与公司的技术部门合作,开发了一套线上审批系统,将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审批、财务全程线上留痕,有效预防了串标和腐败。


事实证明,这是有效果的,诚实才是最好的保护。


在这个案件结束后,检察官给我们透露了一个情况:在我们提交了合规整改报告后,检察机关为了测试A公司合规体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他们曾经派员冒充是其他公司的人,致电到A公司市场部,邀请他们一起“围”某个项目。然而,A公司业务人员婉言拒绝了。


连检察官“钓鱼式”的测试方法都能通过,这一下我们就放心了。

 

        收 


听证会结束后,负责人和高管们很快给我们发来了致谢的信息:“我们今天领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感谢一路以来的帮助和指导!”


我们长吁了一口气,前一阶段的积极尝试,后一阶段的谨慎整改,最终让我们不负所托。


同时,作为首例合规不起诉案例的代理律师,我们也探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实务经验,提升了自己。


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合规不起诉这一项新制度的好处,既警示了企业,也挽救了企业,同时还改善了营商环境,希望这一项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全面推广。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