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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贿赂”的足迹(上)

宋福信 李晓月    2020年02月20日

“不可能的辩护”系列(七)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护方不需要“自证清白”。但是如果问我贿赂犯罪辩护的根本特点是什么,我会说:自证虚假。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几乎都是清一色做好的认罪口供,有行贿人的,也有受贿人的。

作为辩护律师,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认罪认罚,要么去证明当事人自己的认罪口供是虚假的。

选择哪一条路,只能由当事人去决定。

“我没有收他的钱。”年近六十的前国企总经理张总坐在看守所会见室的铁栅栏里,第一次见面,他就这样跟我们说。

“那你为什么会做认罪供述呢?”我想每一个辩护律师都会跟他提出这个疑问。

“我当时的血压太高了……”他低下头,没有再往下说。

我们也跟着沉默了。一会儿后,他抬起头,眼眶含泪,说:“律师,请你们一定要还我清白。”

显然,他选择了第二条路,一条艰难的无罪辩护之路,但我们要支持他走下去。

可是,在注重笔录的司法惯例下,要否定自己白纸黑字、签字画押的认罪笔录,谈何容易呢?

根据侦查机关的指控,作为国企总经理的张总在2006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晚上,在一家大唐酒家(化名)吃饭的时候,收受了供应商林某贿送的人民币三十万元。

晓月律师认真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她说:“张总和林某的认罪口供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他们的认罪供述很详细,有时间有地点,也确实有业务往来。甚至,连送钱当晚,吃饭之后,两人一起打麻将胡牌的细节,两人的口供都有提到。”

多年贿赂犯罪的辩护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庭上,吻合的细节,意味着口供的可信度高,这让我们感到更棘手。

“但是,就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太吻合了,反而出现了一个插曲。”晓月律师接着说。

口供吻合还会有插曲?我们一下子有了兴趣。

“林某在前两次的口供中说,他当晚给张总的是一张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储蓄卡,是用自己的名字开的户,他存入了三十万元,把密码告诉了张总。张总前两次口供也是这么说的,并且说自己去中国银行把款取了出来。”

“但是,后来,侦查人员去中国银行调取林某的开户资料,发现林某竟然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过户。蹊跷的事发生了,第二天,林某和张总的口供都改了过来,都说当晚贿送的不是银行卡,是三十万元的现金,用牛皮纸包着。他们的解释也很一致,都说之前口供说送的是银行卡,是因为记错了。”

两人对同一件事同时记错,但又同时记起,这意味着什么呢?

恰逢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被控受贿罪一案开庭审理,他的案件也因为出现了同样的情况而备受关注。这位工程院院士用数学的方式进行了推演,他认为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交代说发生在5月份,后来发现都错了,这概率为1/140;发现5月没有取款记录后,双方又同时改为10月,概率为1/20700。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需要做两万多份笔录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专家就是专家,用概率的方式来否定口供的真实性,确实让人感觉很有道理。我们借鉴了这个结论,向公诉部门提交了辩护意见。

但是,一段时间后,周文斌被认定有罪,我们的张总也被起诉了。看来,概率推演的方式完全无法撼动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

概率理论无法推翻认罪供述,那还有什么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呢?我们团队在一起研讨。

晓月律师说:“在刑侦领域,有一个很特别的概念,叫“双层血”,如果在凶案现场发现这种双层血刀印,就证明有人再次拿起了凶器,即使这个人将刀放回原处,但血液因为凝固时间的不同会出现分层现象,有经验的刑侦专家就能一眼识破。”

这个理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刑侦领域如此,刑辩领域也应该如此。

既然认罪供述给我们详细描绘了一条“贿赂之路”,有时间有地点有细节,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沿着这条路,一步步发掘,寻找真实的痕迹。

先从大唐酒店开始吧,因为这是认罪供述描述的案发现场。

我们专门来到了这里用餐,我们感觉到了服务员异样的眼神,因为我们好像对点菜没什么兴趣,东张西望,好像一直在观察和打探着什么。

“你们这家酒店看起来很新啊,是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我们问。

服务员紧张兮兮地回答:“我,我不知道,我是新来的。”

晓月律师眼睛一转,立刻跑到了柜台前面,那里挂着各种证照。当她跑回来的时候,她高兴地大声说:“这家酒店是2009年才开始营业的!”

2009年才开始营业,而两人的认罪供述明确说的是2006年在这里吃饭打麻将贿送钱。

地点被否定,接下来就是时间了。

口供的时间很具体,受贿行为发生在2006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晚上。我们查了一下,那一天是10月6日,还是国庆假期。

最好的证据当然是不在场的证据。但是,你会记得八年前的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你在干什么吗?

显然,这对于年仅六旬的张总来说,这更是一个大难题。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他抓着头发,毫无头绪。

晓月律师感慨说:“可惜那个时候还没有微信,否则查朋友圈也许能找到线索,像日记这种老古董的东西应该也没人再写了。”

听了晓月律师的话,张总的眼睛突然亮了,大声说:“我太太有!我太太有写日记!她就是这样的老古董!”

那一瞬间,我们深刻感受到了亲自会见当事人的意义。有些痕迹,有些证据,可能就在你的身边,如果没有面对面的耐心交流,你可能永远也发现不了。

张太太的日记页面已经发黄,绝对经得起专业鉴定。

庆幸的是,她在那个国庆的假期一共写了三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们一家人在郊区一间五星级温泉酒店度假的过程,有对酒店的描述、吃住的情况,甚至还有家人因琐事而吵架的过程。

如果细节意味着可信度的话,我们完全相信,日记的可信度远在口供之上。

更重要的是,沿着这条线索,张太太到温泉酒店打印出了她和张总一家人国庆假期入住酒店的记录。

当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完全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性时,再高度吻合的口供也变成了空中楼阁。这一次,我们终于有底气对认罪口供说“不”了。

我们把大唐酒店的营业执照、张太太的日记、入住记录这些客观书证提交给法院和检察院后,法院延迟了开庭。

据说,检察官去找了林某重新核实他的口供,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一段时间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张总重获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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