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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常规——为涉黑案有效辩护的几点体会

宋福信    2020年02月21日

随着“扫黑除恶”行动的深入开展,一个个涉黑案件出现在辩护律师们的办公桌上。面对重大复杂的案情,晦涩繁多的法规,很多律师一时不知道该从何下手。我们团队代理了几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已经陆续进入了庭审,在办理过程有几点体会,抛砖引玉,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整体辩护需要一个一体化的辩护团队。

在我们团队代理的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数、罪名数量、案卷卷宗数量都创下了记录。被告人最多的有数十人,涉及罪名最多的有十几个,案卷最多的超过600本,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借贷笔数数百笔几乎是常态,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一般都是几十个。

如果是为“组织领导者”辩护,意味着所有的指控事实都是相关的,辩护律师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如果只有一两个辩护律师准备辩护,恐怕“独木难支”。假如一天阅卷5本,最少要律师全身心投入两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阅卷,还不包括会见、查找法规案例、准备庭审发问、准备质证意见、撰写辩护意见等重要辩护工作。

各地司法部门对于涉黑案件都非常重视,常常遇到检察长起诉、法院院长主持庭审的情况。我们最近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连续开庭了7天7夜,公诉团队可谓阵容豪华,由副检察长、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一共9人组成,而且在出示证据的时候,全程采取了可视化的方式,PPT大屏幕同步展示,甚至制作了动态图表等,充分展现了公诉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和科技化。

面对如此大的工作量,准备如此充分的公诉团队,如果辩护律师依然是“小米加步枪”单打独斗的常规工作模式,恐怕难以达到高质量的辩护效果。要对涉黑案件进行精细化的整体辩护,需要一个高素质的辩护团队,而且必须是一体化的,才能形成合力。

我们团队采用了“分工阅卷—合并讨论—单独撰写—汇总意见”的工作模式,先把案卷根据不同的罪名进行分类,每一位律师负责一到两个罪名,分开阅卷。阅卷完成后,一起开会讨论每个罪名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后,每位律师各自完成每个罪名的辩护工作,然后统一汇总给两位主辩律师,由主辩律师最后完成全部辩护文件,包括庭前会议、发问问题、举证质证、辩护意见等。

在准备的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调动了各种专业资源,比如法医鉴定、司法审计、痕迹声像、植物学鉴定等机构,同步为我们审查和出具各种专业意见。

在这种整体配合的团队模式下,我们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这一个涉黑案件的全部辩护工作,既做到了充分细致,也集合了集体的智慧,辩护效果得到了当事人和同行,甚至公诉人和法官的认可。


二、辩护律师的综合论证能力备受考验。

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涉黑案件的核心内容,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重点。如果涉及“套路贷”犯罪,控辩双方还得充分论证是否属于“套路贷”。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是刑法中最抽象、涉及面最广的一个罪名,它不像其它的罪名,用清晰简洁的语言确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是从几个方面描述了一个组织的形态。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也是复杂多样,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进行细化、修正。“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和一般的高利贷难以区分。

要对涉黑案进行有效的辩护,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仅仅记住法条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得通过研读文献领会立法本意,了解主流的裁判观点和指导案例,把握法律适用的常见争议焦点等等,这样,才能充分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

如果有人问,哪一个罪名的认定是法律机器人最不能替代的?那一定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所以,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很考验控辩双方的综合论证能力。关于这个罪名,可以这么说,一篇好的公诉意见或者辩护意见,应该是一篇高质量的论文。


三、区分形式和本质,是有效的辩护方法。

如前所述,相比起其他的罪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所以司法解释针对几个主要争议的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同时列举了现实中可能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形。比如,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司法解释就列举了八种情形。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控方有时候会套用司法解释列举的某种情形,据此认为符合了某项特征,或者认定某个事实。由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涵盖面广、描述细致,案件中的情节很容易被套上,如果辩护人依然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与控方辩论,明显很不利,难以说服法官。

我们应该意识到,司法解释列举的这些情形,是为了让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参考的,并不是说符合这些情形的,就一定符合了刑法的规定,任何情形都不能脱离刑法规定的本意,否则就会陷入机械适用法律的泥潭。

比如在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时,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方式:“成立仪式”、“标志性事件”、“首次有组织的活动”。在我们代理的一件涉黑案件中,检察机关将其中一个违法事实定义为“标志性事件”,从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

我们认为这三种方式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形式判断,形式不能脱离本质。从逻辑上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首先要满足犯罪集团的全部条件。这个犯罪团伙确实共同实施过一起犯罪(被认定为是标志性事件),但是连犯罪集团的条件都还不具备,这显然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要求。

所以,遇到控方套用司法解释中列举的情形时,辩方应该透过形式剖析本质,突破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的束缚,紧抓住立法本意来解读行为,这样才能在控辩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有效说服法官。


四、地域文化和行业惯例,是不容忽视的要点。

涉黑案件中,控方指控被告人形成了“非法控制”,要么指的是对某个区域,要么指的是对某个行业。所以,某个区域的民风民俗、经济文化,或者某个行业的交易习惯、惯例规则都跟罪行的认定息息相关。如果不能让法官充分了解这些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到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影响到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比如,在我们代理的一个广东潮汕地区的一个涉黑案件中,被告人都是当地同村的村民,公诉机关认为他们经常在某个地方聚会议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的一种表现。但是我们通过法庭调查,给法庭阐述了潮汕地区的文化,村民常常聚在一起喝茶是当地的习俗,并非共谋犯罪。

同时,我们也向法庭阐述了潮汕地区的另一种文化,当地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或者打架,都不愿意向司法机关控告,而是找当地德高望重的人来主持调解,这是一种传统,并非如控方认为的,是主持调解的被告人在主动插手民间纠纷。

在涉及“套路贷”的犯罪中,有一些被告人在借贷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砍头息”的行为,“砍头息”是民间借贷领域常见的现象,方式多种多样,常用于掩饰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部分,但是这与“套路贷”中的故意虚高本金的诈骗行为是存在本质差别的。辩护律师只有对放贷行业的各种惯例充分了解后,才能给法庭作出恰当的解释。

当辩护人根据民俗文化、行业惯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法律解读时,既让法庭充分了解了事实,也会得到被告人由衷的赞赏,因为通常这些也都是被告人的心里话。


五、注重程度的论证是特别的需要。

在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罪行,使用了诸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这些严重的词语。在一般民众的心目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组织。

那到底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达到这样严重程度?这难以再用更具体的文字去描述,司法解释如果规定得太具体了,反而会导致机械适用法规的情况出现,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也是行使的难点。

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法律判断,归根到底,是一个程度的判断。辩护律师很有必要分析并指出,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民众认识之间的程度差距。

比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一些主要的被告人确实有过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但是数量少,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只有一两次;后果不严重,几乎都是轻微伤,而且都已经赔偿和解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特征呢?

我们指出,要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除了具有暴力性、后果严重以外,犯罪行为还得有一定量的积累,这样才能让人产生恐惧,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否则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危害程度。

又如,有被告人承认在一次的基层换届选举中,收集了自己亲属手中的空白选票,填写了另一个被告人的名字,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危害性特征中“利用组织的势力获取政治地位”的表现。

我们在辩护时指出,这种行为行为发生在亲友之间,无贿选和威胁的因素,有委托投票的意思,是目前基层选举的常态,远没有达到控制基层选举的危害性程度。


六、必须把握好四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组织特征是基础,经济特征是保障,行为特征是手段,非法控制特征是目的,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从逻辑上来说,只有四个特征都齐备的时候,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成立。

但是,在我们遇到的某些涉黑案件中,存在某个特征很明显,但是其他特征不具备的情况,也存在四个特征尚未齐备,就提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的情况,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予以指出。

比如,在我们代理的一个涉及“套路贷”的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个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放贷组织,放贷公司的人员结构稳定。但是这家公司都是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的,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所以我们认为不具备行为特征,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又如我们代理的另一个案件,虽然各被告人自2005年开始各自有一些违法行为,但是直至2013年才纠集在一起形成犯罪团伙,公安机关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05年就已经形成了。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指出,这个观点割裂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有机统一的关系,不能因为一个特征出现了,就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已经形成了。

“打黑除恶”行动的意义值得肯定,让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目的是要让行动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不偏离轨道,不越过界限,这也是律师参与的重要意义。由于涉黑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每一场辩护几乎都是一个艰难浩大的工程,需要律师们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同时也要突破传统思维的束缚,才能完成这项艰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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