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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认可认罪认罚,能否直接判决?

赖建东    2020年02月21日

一、问题由来: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怨声载道。

在一个有30多名被告人的网络诈骗案件中,经过检察官和辩护人的沟通努力,检察院与其中20多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10多名被告人得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也因为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认罪认罚,所以原本预计需要开庭一周的,最终2天庭审就顺利结束了。庭审中,被告人都没有抵抗,都认罪求情,请求宽大处理。

本来故事到此,控辩双方都是很愉快的。谁料,判决结果把被告人都吓蒙了。

公诉机关建议缓刑的几名被告人,被判处了实刑;建议量刑12年的主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建议量刑为判三缓五的一名从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还有一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判后就被收押了。

各方当事人对此愤愤不平,久久不肯退庭。30多名被告人情绪激动,宣判法庭现场一度失控。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多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也出具了量刑建议书。但是……公诉机关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不足以体现刑罚罚当其罪的原则及严厉性,具体量刑应当综合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职务、犯罪数额、入职时间、认罪认罚、退赃及社会影响和危害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各地裁判: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否违法,观点各异。

(一)广州中院等法院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程序并无不当。

在(2018)粤01刑终332号案件中,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出具了量刑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判决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超出量刑建议作出较重的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为,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十一条,法院对于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等。该条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相关因素后直接量刑,程序并无不当。

(二)青岛中院等法院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程序不当。

在(2018)鲁02刑终334号案件中,苗某认罪认罚,该案一审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也出具了量刑建议,但是,一审判决超出了量刑建议范围,作出了更重的刑罚。苗某不服,提出上诉。

青岛中院认为,原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除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量刑建议畸轻或畸重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原审判决在没有建议公诉机关调整且未告知被告人的情况下径行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对被告人处以重于量刑建议范围的刑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酒泉中院等法院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只是程序瑕疵,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在(2019)甘09刑终28号案中,郭某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审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采纳量刑建议,径行作出更重的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酒泉中院认为,原判适用认罪认罚规定,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没有允许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迳行判决,程序存在瑕疵,但还不属严重违反程序情形。支持抗诉机关所提一审严重违反程序,有失公允的支持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酒泉中院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直接判决,是否剥夺了辩护权利?

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都受到极大的限制,他们必须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犯罪罪名、犯罪金额、量刑建议、主从犯等情节都不能发表反对意见。否则将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例如,在某走私案件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负责望风和巡逻。被告人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以及走私的金额等方面,都有很多意见,但考虑到量刑建议还可以接受,于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他只参与望风,没参与巡逻。这时,公诉人坐不住了!

公诉人:被告人XXX,请你明确,起诉书指控你在走私中负责望风和巡逻,你是否认同?

被:我只有望风,没有巡逻。

公:被告人XXX,请你明确回答,认同不认同起诉书对你的指控。

被:我要解释一下,我没有参与巡逻,只有望风。

公:如果你坚持不认同起诉书的内容,那视为你撤回认罚协议,你是否清楚?

被:我确实没有巡逻,只参加望风。

公:认罪认罚是认真严肃的,鉴于被告人当庭不认可《起诉书》认定事实和情节,是对认罪认罚的违反。我们将视为被告人XXX撤回认罪认罚协议,我们也将撤回量刑建议,提出新的量刑建议。

这时候……被告人吓坏了,赶忙说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情节没有异议。在之后整个庭审中,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没有提出过异议,对公诉人所有出示证据都表示“没有异议”。

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会发表实质性辩护意见,庭审基本都流于形式,辩护是极其不充分的。

实质上,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放弃了绝大部分辩护权利,以换取认罪认罚带来的较轻量刑。因此,以这种形式开庭后,法院却否定认罪认罚直接作出更重的判罚,无异于通过“欺骗手段”,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四、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直接判决,是否违背程序正义?

认罪认罚是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对被告人认可指控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被告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确认。说到底,无非是被告人以认罪为条件,甘愿受到较轻刑罚的“交易”。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如果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基石就不复存在,那么,案件就不再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也要调整。

例如,前述广州中院张某案件中,张某因为接受量刑建议才认罪认罚,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若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则不认罪、不可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废,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除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即使认罪认罚之后,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需要重新审理(除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因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受到极大限制。而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犯罪数额、主从犯情节等诸多问题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必须重新开庭,再次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如果被告人认罪却没有得到所认的“刑期”,那么认罪认罚制度就形同虚设。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却只得到“认罪结果”,没有得到“认罚结果”,无异于公权力的失信,对公权力的形象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五、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应如何处理?

法院不认可量刑建议时,该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当前法律制度中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的,法院依法判决。

显然,这个制度设计,全然没有考虑保障程序正义和辩护权的问题,这是制度的缺失。

笔者认为,如果法官认为认罪认罚的量刑太轻,不认可认罪认罚,应当通知控辩双方,让控辩双方重新协商认罪认罚,或者让各自按照非认罪认罚的诉讼策略准备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之后发现量刑明显不当,在控辩双方提出要求时,也应当组织重新开庭审理。


六、小结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法院如果不采纳量刑建议,就应当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和辩护权。而在当前认罪认罚的制度设计中,这是缺失的,有望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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