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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辩护策略,从研究案例开始

赖建东    2020年02月21日

裁判文书的公开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大量的素材,绝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案例,绝大部分法律问题都可以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找到过往相同或相似的研究。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策略时,应当对同类案例研究透彻,在适当的时候,将同类的裁判案例提交给检察院、法院。但是,不少律师同行对于参考案例究竟有没有作用,有多大作用,并不了解。笔者通过亲身办案经历,分享一下体会,供同行参考。


一、裁判案例对辩护策略,有没有影响?

林正主编《完美的辩护:美国名律师胜诉案例精选》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非常形象地描述了裁判案例对辩护律师的影响。“一个律师如果不了解适用于其案子的判例就走进法庭,那么,我将对他说:‘你将厄运缠身了,律师。’”研究同类裁判案例,对辩护策略的确定意义重大。

其一,开拓辩护思路,促进辩护意见的形成。裁判文书公开以来,发布了数上千万份的裁判文书,几乎辩护律师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找到相同、相似的案例。即使在案情上找不到相同、相似的案例,辩护律师也能找到相同、相似争议问题的案例。分析这些案例,可以让辩护律师从中得到启发,帮助形成个案的辩护策略。

其二,验证辩护观点,让自己的辩护策略经得起考验。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合情合理,不能强词夺理,更不能违背常理。辩护律师通过研究检索相关裁判案例,让辩护策略得到过往裁判案例的验证,更加经得起考验。

例如在黄某涉嫌非法制造毒品罪一中,毛某找到黄某表示要购买盐酸羟亚胺,黄某联系卖家徐某,介绍毛某与徐某交易,徐某安排人员直接与毛某联系,徐某所安排人员与毛某所安排人员直接进行盐酸羟亚胺的买卖交易。之后,毛某将盐酸羟亚胺转手加价转卖给制毒人员。后来制毒人员被抓获归案之后,毛某、黄某等人悉数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指控毛某、黄某等人均涉嫌制造毒品罪。

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策略的时候,需要研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两者的区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该如何认定的相关案例。辩护律师检索研究发现如下案例,《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802号案例——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5号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案,对本案争议焦点有非常详细论述,且观点都支持辩护观点。

在充分研究、参考这些案例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就可以为黄某确定辩护策略:黄某介绍买卖盐酸羟亚胺时,既不知道具体是谁正在或者将要制造毒品,也没有与制毒者联络,与制毒者不存在制造毒品的主观犯意联络。所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更加合适。

有了这些案例,辩护策略理据更加充分,更容易说服经办检察官、经办法官。


二、裁判案例对检察官,有没有影响?

从笔者办案经验来看,裁判案例对检察官的审查判断是有影响的,只是裁判案例对检察官的影响,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案件的审理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重审阶段等,影响会有所不同;甚至不同经办检察官的专业能力、个性、办案经验,都会影响到他们对同类裁判案例的看法。

例如,在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中,辩护律师向检察官都提交了全国各地方法院的裁判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刊载案例,后与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

检察官:你提交的这个案例我们都看了,也讨论了,这确实是一种观点,但也只是一种观点。我们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涉案车辆应该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辩护律师:可是,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都分析得非常详细彻底,这种情况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应该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不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很多地方法院也都是这样认定的,这几乎是共识了。

检察官:案例我们看了,但这也只是一种观点而已,参考案例不是司法解释,我们不同意参考案例的观点。

从沟通情况看,在该案中,裁判案例对检察官的判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他们有点“将错就错”的执着。

又如,在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魏某向上海XX公司进货300万元某某商品,因为该商品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将魏某抓获归案,认为魏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海XX公司进货300万元某某商品,销售牟利,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魏某非法经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湖南的代理商威某因非法销售涉案产品的非法经营案宣判了,威某的判决书记载,魏某向上海XX公司进货300万元某某商品,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全部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法院对被告人魏某适用了缓刑。而且,威某案发后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威某的案例提交给检察官,并对威某申请取保候审。魏某和威某是完全同样的角色、在同一个系列案中、同一批被抓获归案,威某在湖南一直都是取保候审,且判决时适用了缓刑,而魏某在广东,则被逮捕羁押已经长达8个月……

一个星期之后,检察院就通知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就这样魏某被取保候审了。

再如,在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徐某被指控在担任某市XXX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30多万元。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而且徐某的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徐某认罪认罚量刑问题,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充分沟通。

辩护律师:虽然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徐某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看能否建议量刑5年,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检察官:虽然有自首、退赃的情节,但减轻幅度超过一半,难度比较大。我们应该很难做到。

辩护律师:其实是可以的,我们找了很多案例,发现很多超过三百万受贿案、甚至七八百万的受贿案件,有自首、退赃情节的,都有判到四五年的。贵院起诉的案例,我们也找到了一些,受贿数额超过三百万,全部退赃,有自首情节,判五年的也有。

检察官:你找到了类似案例是吧,那寄过来给我看一下。

辩护律师:好的。

提交这些参考案例之后,检察官同意我们的量刑要求,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量刑四年半到五年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罚金五十万。


三、裁判案例对法官,有没有影响?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从理论上看,任何过往案例对于在办案件的裁判,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发布一些“参考案例”。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参考案例”、“公报案例”是为各地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参考借鉴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接纳这些裁判观点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在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判决书对此回应称,该案例既不是证据,也和本案事实没有关联,因此不予采信。

笔者办理的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辩护律师向法官都提交了全国各地方法院的裁判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刊载的案例。在沟通过程中,法官明确告知:“你提交的那个判决书没用,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不会看的。”

尽管如此,后来法院还是将该案件发回重审,而有趣的是,法院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就是辩护律师提交的裁判案例中的理由。“目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危险驾驶的案件较多,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两轮摩托车、自行车为机动车的情况下,要考虑刑法的谦抑原则,入罪时应慎重考虑。”


四、小结

裁判案例对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办案人员,都会产生影响。

从观点本身的正确性分析,裁判案例中的观点都是经过控辩审三方争辩过的,这些观点一般都会更加正确,有更强的说服力。

从正常心理分析,裁判案例至少会对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一定影响。案例可以对办案人员产生一定的心理暗示:同行们都这么认为,作出这样的裁判是没有错;不管对错,都有人陪着你,你并不是孤岛。

辩护律师确定辩护策略时,将相关参考案例研究透彻,并适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是辩护的必备工作内容。如果案例多,还可以仔细梳理每一个案例的案情、争议焦点、裁判结果、与本案相似情况等,然后列表排序提交,力争让办案人员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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