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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网络信息传播的罪与罚

宋福信    2020年05月21日

“从前的日色变得慢,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这是木心的诗句。现在进入了网络时代,什么都快,尤其是信息,瞬间传遍天涯海角、世界各地,网络世界里没有孤岛。尤其是疫情时期,网络信息铺天盖地,我们更不可能置身事外。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有必要了解网络信息传播的刑法界线,毕竟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一、“不传谣、不信谣”,应该厘清的刑法界线

疫情时期,这句话比任何时候都看得多。谣言,在刑法上表述为“虚假信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强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确定在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是七年。普通民众可能会关注:自己会不会因为发送网络信息而不慎触犯这条罪名呢?因为某种目的,而无中生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这是典型的犯罪行为,罚当其罪,在这里就无需讨论了,需要讨论的是一些一般民众难以把握的情况。

比如:有一天,某业主在小区里看到了几个穿着白色隔离服的人,将一个人用移动病床推进救护车,他感觉出问题了,赶紧拍照发到业主群,并在群里留了一条信息:“各位业主注意了,本小区出现首例疑似病例,有图有真相。”业主们纷纷转发,引起小区内外一阵恐慌和热议。后来当地疾控部门“辟谣”说:救护车接走的业主只是普通流感,并非感染新冠病毒,大家不要惊慌,不传谣、不信谣。
问题来了:这位在业主群第一个发疑似病例的人,会不会被追究编造虚假信息罪呢?也许有人会认为,当时这位业主主观臆测,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就擅自发出了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引起了当地小区的恐慌,后来证实是不实信息,不就是在编造传播不实信息吗?如果因此认为该业主构成犯罪的话,那就是典型的客观归罪的思维了。
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对这个信息事后查明的真实与否的结果,来反推行为人是非构成犯罪,而应该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及该业主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疾控部门是唯一有权发布与疫情有关的信息的主体,其他人在未经疾控部门证实之前,不得擅自发布和传播。
首先,我们看该业主发布疑似病例信息是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救护车、穿隔离服的工作人员、移动病床上推走的人,这些都是这位业主实实在在看到的表面事实,从而激发了他在业主群发信息的想法,并非纯粹无中生有的行为。
其次,我们要用平常心去评判该业主的心理状态。救护车、穿隔离服的工作人员、移动病床上推走的人这些亲眼目睹的现象,加上疫情特殊时期,很容易让人产生出现疑似病例的本能想法。当然,部分谨慎的人应该会认为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还不能下结论就一定是疑似病例。同样的情况,由于个性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心理判断,但都是普通人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与故意编造的心理状态还是存在根本区别的。
另外,结合该业主发布的信息内容来看,虽然不排除他有抢在第一时间发布消息的炫耀成分,但是主要目的还是想要提醒全体业主注意安全,并非意图引发恐慌,破坏小区内外的秩序。总的来说,该业主的心理状态呈现出提醒邻居群众的“善意”。我们知道,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通常呈现出对危害后果的“恶意”追求和放任,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善恶之间,虽然是道德评价,但却是判断故意犯罪的心理基础和分割线。所以,由此来认定该业主的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不恰当的。同样的道理,基于“有图有真相”的影响,有附近居民将这条信息转发给了自己的亲友群,提醒亲友们注意安全,但没有进一步恶意借题发挥的行为的话,也是不应该认定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感受到危险临近时,向同类发出警示信号,是动物的普遍本能,人如此,猴子、老鼠也是如此。只是人作为高级动物,会使用网络来发图发信息,但本能不能无视或者压制。适用法律不能无视人之本性,著名法谚云“法不能强人所难”,也就是这个意思。事实上,虽然社交媒体上的疫情信息并非全然准确,但是也并非完全无用。根据谷歌数据的研究,使用来自社交媒体的数据来预测流行病爆发,通常比美国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早5-7天。不是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不能信,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信息不能发,这并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法原意,也不是这条罪名想要达到的治理目的,也不应该是“不传谣、不信谣”的真实含义。“过犹不及”,保持谦抑,即便在特殊时期亦不能降格,这是刑法适用者应该恪守的。厘清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界线,有助于规范网络疫情信息的管理。对于有警示价值的信息应该予以重视,对于无恶意的不实信息可以尽快澄清,只有对于明显恶意利用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才适用法律追责。 
二、“及时准确”,依法公布信息的应有之义。
疫情期间,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了。众所周知,信息公开才是对抗疫情最好的“疫苗”。疫情控制,所谓成也信息,败也信息。所以,《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同时,《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对于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比如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信息),导致疫情扩大或者加重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布应该“及时、准确”呢?我想,让民众充分认识到面临的潜在危险,足以让他们做足一切可能的应对准备,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吧。例如,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发现有医务人员因为治疗病人而感染了,这个时候公布消息应该是“未发现有明显人传人现象”,还是“未排除人传人的可能”呢?几字之差,信息所要传达的重点却是完全不同,造成的社会反应更是天差地别的。显然,后者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及时、准确”的标准,因为这样才符合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潜在危险,提醒民众做好一切可能的应对准备的法律要求。如果直接公布信息说“没有发现有医务人员感染”,那应该属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传染病疫情”行为了,造成传染病疫情扩大或者加重的,应该要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了。
三、“连翘治疗病毒”,信息背后的不法利益。
疫情是一面照妖镜,折射出人性的善与恶。有人敷衍塞责,麻木不仁;有人奋不顾身,奔赴抢救前线;有人深入疫区,追求真相;有人昧着良知,借机敛财。关于非法敛财,我们普遍看到的是做假口罩、哄抬物价等等,其实,更隐秘的犯罪手法,可能是隐藏在网络信息后面的。


在电影《传染病》中,一种通过呼吸道传染的病毒正在全球肆虐,一位拥有1200万粉丝的社交媒体大V艾伦,有一天和华尔街的证券投资商一起商量,投资商问他疫情信息,他说:“你知道连翘吗?以后我会大谈此物。”接下来,艾伦假装自己感染了病毒,在网上直播服用连翘,几天后假装痊愈了。大批民众受其蒙骗,涌入药店疯抢连翘,有人还因此相互感染了病毒。连翘一夜之间成为了圣药,严重脱销,某些公司的股票因此大涨。结果,艾伦获得了450万美金的灾难财。疫情过后,司法部门对艾伦进行了调查,指控的罪名是串谋证券欺诈、过失杀人。好的电影总是能反映现实问题,连翘就是双黄连的主要成分。对于类似艾伦的这种行为,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一个类似的罪名: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如果某些单位或者个人,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息时代,信息借助互联网这个媒介,与各种事物都建立了千丝万缕的关系。疫情时期,有人发布警示信息挽救同伴,有人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祸害,有人利用不实信息非法敛财,也有人面对网络信息无所适从。只有厘清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边界,才能将最大程度发挥网络信息的正面作用,抑制虚假信息的危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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