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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千夫所指”的辩护人吗?

宋福信、李晓月    2020年06月22日

2003年5月18号晚上,一名年仅十七岁的女孩搭乘一辆解放牌货车前往杭州,次日被发现在杭州郊外惨遭奸杀。

警方抓获驾驶货车的张氏叔侄,两人在侦查阶段“承认”奸杀了该女孩。

检方以强奸罪起诉张氏叔侄,两位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一时间天怒人怨。

几年后,真凶被发现,张氏叔侄在关押十年后无罪释放。

人们纷纷称赞后期为张氏叔侄申诉的检察官为正义的化身。

这个时候,可曾有人想到当初那两位遭千夫所指、如螳臂挡车的辩护律师?  


(一)
700多年前,威尔士王子养了一条狗,取名盖纳特。
有一天,王子有事外出,留狗在家里看护孩子。当王子回来的时候,他发现狗身上有血迹,小木床倒在地上,破碎的小衣物沾满血迹。悲愤交加的王子拔剑杀死了盖纳特。正在这个时候,他听到了婴儿的哭声。他跑进去,看到了孩子安然无恙地躺在地上,旁边是一只已经死去的狼。王子哭了,他知道自己犯了一个懊悔终生的错误。勇敢忠诚的盖纳特被埋葬在威尔士斯诺登群山的墓地里。

它警示着我们:在弄清事情的全部真相之前,不要急于作决定。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要设立专门为“坏人”说话的辩护人制度?因为有时候,你所看到的真相不一定就是真相,或者只是部分真相,甚至可能只是其中一方想让你看到的真相。


(二)

某日,和一位资深法医聊天。

我问他:“你解剖那些腐烂发臭的尸体的时候,不会觉得恶心吗?”法医说:“我也是人,怎么会不觉得恶心呢?但这是我的工作,我必须克制住我身体本能的反应。”
多年前,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在20年前,因为琐事用菜刀杀死了一名年轻人。凶杀现场惨不忍睹,而且在案证据让我内心相信他确实是凶手。他笑着对我说:“小兄弟,只要你帮我打赢这场官司,我一定会好好感谢你的。”他眯着双眼看着我,让我全身起了鸡皮疙瘩。但我坚持为他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这个辩护理由无关事实,无关好恶,只因为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成为了我必须履行的职责。


我还曾经为一个杀害两名儿童的被告人辩护。案发现场让人不忍直视,被害儿童家属悲痛的神情更让人感到揪心。检察官和被害人家属都一致要求适用死刑,但我提出了反对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刑法明文规定,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过程中,我能理解被害人家属和一些民众对我鄙夷的目光,甚至是恶毒的咒骂,我也能明确感受到自己内心对被告人的反感。但就像那位法医一样,当我在法学院接受了专业的教育之后,我就必须“昧着良心”去履行我的职责。


(三)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

如果鲁国人发现有鲁国同胞在外沦为奴隶,赎买回来后,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孔子有一位学生叫子贡,他把一些鲁国人赎回来后,拒绝了国家的补偿。人们纷纷称赞子贡品德高尚,但孔子知道之后大骂子贡。孔子深谙人性,他知道,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实施下去,都不能够违背人性。
很多人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凡是没有牟利动机的,必然是高尚的行为;相反,凡是追求利益的,其动机必然不纯,其行为必然卑劣。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虽然有很多不为私利的好律师,但是,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没有人可以否认,律师制度经过市场化改革之后,律师的专业水平开始有了飞跃式的发展。而专业才是对被告人权利最有效的保障。四

一名被告人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

走出法庭,律师问被告人:

“你已经无罪释放了,你最后跟我说句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

“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的精彩辩护时,我才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这是一则笑话,但也反映了某些人对辩护律师不正确的认识。

他们认为,律师在法庭上可以随意颠倒黑白。


真实的法庭是理性的,专业的律师也必然是理性的。


律师有强大的对手,在专业的侦查和检控部门面前,任何被告人都是弱势的,不分贵贱。

任何无理的辩护,都会遭受对手无情的攻击。

法庭有经验丰富的裁判者,任何违背事实和常理的意见,都会被过滤,甚至会带来反效果。

专业的律师知道,应该承认什么,应该质疑什么。如果一个小偷是首次被抓,律师可能会说他没有盗窃的前科;如果他没有进入这个房间,律师可能会说他没有实施盗窃;如果物品上没有留下指纹,律师可能会说这件东西不是他拿走的。这些可能性,难道不是法庭应该谨慎考虑的吗?


(五)

最近听到有人这样质疑:

“律师,如果被害的是你的家人,这些话你还能说得出来吗?”没有人希望看到悲剧的发生,包括律师。如果被害人真的是律师的家人,律师也跟所有被害人家属一样,痛恨行凶的人。但是法治的素养告诉他,他应当尊重那个为行凶者辩护的人。
律师或许也想反问:

“朋友,如果你是被指控的那个人,你想要我怎样为你说话?”


帮助好人的都是在伸张正义,为坏人说话的都是在为虎作伥。

这种朴素的观念,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放到辩护制度上,却让人感到悲哀。正如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所言:“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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