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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之后,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赖建东    2020年06月28日

刑民交叉实务系列(三)

一项确定的犯罪行为,除了面临刑事责任,也往往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即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也不能完全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很多人认为,刑事判决之后,直接根据刑事判决确定民事责任即可,但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

实际上,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方式、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刑事判决是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判决之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在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赔偿数额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这是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深入研究和梳理的领域。


一 、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刑事无罪,被告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案件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时,相关人员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那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不少观点认为,法院都裁定无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众所周知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认定辛普森罪名不成立,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还是判决辛普森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可见,刑事无罪,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国当前法律制度中,刑事无罪,也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无罪。但是,民事法院也可以其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是法院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等作出罪名是否成立的判断。但是,犯罪的判断标准与民事侵权的判断标准存在本质的区别。相比于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的行为类型更宽泛、认定标准更低。无罪判决只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 、民事赔偿数额的问题:民事赔偿,是否以犯罪数额为基准?

在与犯罪数额有关的犯罪中,刑事判决书中会明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例如销售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诈骗数额、集资诈骗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等。

在刑事判决之后,民事赔偿数额是否以犯罪数额为计算基准呢?

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例。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并根据查明的销售数额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被害单位(注册商标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民事赔偿数额是否以犯罪数额为准呢?

侵权人(被告人)一方的观点往往认为,既然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了销售数额,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是免证事实。因此,直接按照销售数额为基准来计算侵权人(被告人)的营利数额,以此赔偿注册商标权人即可。

其实不然,犯罪数额不是赔偿标准。

其一,证据标准不同。犯罪数额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认定的,证据标准非常严格,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民事赔偿责任由当事人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往往低于被告人实际经营侵权产品的数额。

其二,计算方式不同。犯罪数额认定的方式相对单一,只简单考虑被告人犯罪的行为这一个因素,该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销售数额、查扣在案的货值数额,就可以直接计算犯罪数额。然而,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的方式不同,范围也宽泛很多。

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确定民事责任数额时,需要考虑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被侵权人维权的合理开支、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各种因素,民事责任数额是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三 、责任主体的问题:公司犯罪,员工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成立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面临的刑民交叉问题,是公司与自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自然人是否要为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是相关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因此,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对外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判处刑罚的自然人也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当然推定在民事诉讼中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成立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基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中具有特定身份的责任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非是自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只有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 、股东责任的问题:单位犯罪,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犯罪时,单位的股东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单位犯罪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单位。

在单位犯罪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也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则股东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一人公司成立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股东是否为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股东能否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单位犯罪时,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如果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雇员责任的问题:受雇佣的从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经常出现主犯雇佣其他众多从犯一起参与犯罪的情形,刑事判决认定这些雇主和雇员构成共同犯罪,都需要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呢?共同犯罪人是否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雇员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能够确定共同犯罪人中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时,作为雇员的共同犯罪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仅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在当前法律规定下,雇员(从犯)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不被普遍接受。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在从事合法经营过程中,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判断,并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即使是受雇佣参与犯罪的人,也应当对刑事案件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 、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主从犯的认定,是否影响民事责任大小?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往往会区分主犯与从犯,两者的刑期相差非常大。那主从犯的认定对民事责任的分配,是否有影响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主从犯意味着民事责任大小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共同犯罪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过错、作用都不同,各共同犯罪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当有所不同,从犯承担的民事责任更小。

这种观点对了一半。的确,共同犯罪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过错、作用都不同,因此,各共同犯罪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当有所不同,但这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对内”责任承担问题,无法免除共同犯罪人“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从犯对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追偿。因此,刑事案件中对主犯、从犯的认定,不影响共同侵权的认定,主犯与从犯依然构成共同侵权,依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全部共同犯罪人都是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的损失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 、小结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无论是在确定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时,都让很多资深法律人士感到困惑。所以,律师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纯粹只是掌握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跨部门法的知识和思维,进行融合比较和判断,才能在不同的法庭上,都能提供正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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