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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阅卷的8点怀疑意识

赖建东    2020年09月10日

阅卷过程不要假定任何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权威性,要具备怀疑意识,要带着怀疑意识去审查证据、判断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权威性。这份证据真不真实、合不合法、跟指控的犯罪有什么关联?这是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要牢牢记在心里的疑问。

一、不是所有人都懂法

中国的法律多如牛毛,办案执法规范不尽其数。办案人员虽然是执法者、司法者,从应然角度看,他们应该对法律非常熟悉的。但办案的毕竟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他们只是普通公务人员,终归还是普通人。执法者、司法者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都懂,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都熟悉。因此,他们办案所运用的法律条文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可能是错的。

二、不是所有人都守法

在大部分情况下,办案人员都是依法办事的,但也有例外。甚至个别办案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也存在。比较特殊的违法情况是虚构证据和刑讯逼供。例如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被抓获归案后,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的11天审讯中,详细交代了自己如何杀害妻子张在玉的作案过程。后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然而,2005年3月28日,“死者”张在玉突然回到离开11年的家乡,这起离奇的杀妻案才真相大白,佘祥林才得以沉冤昭雪。很显然,办案人员在审讯佘祥林时,极有可能存在违法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更通常的情况是,办案人员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有限,或者办案条件限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

三、不是所有取证过程都合法

由于种种原因,不是所有证据的取证过程都合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是违法取证。证据材料缺少必备文件、缺少取证合法性证明时,辩护律师也需提出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质疑。


例如,在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对王某的讯问过程只有录像没有录音,只提供了没有声音的录像,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的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本案中,讯问录像没有声音,无法证实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应当认定取证过程不合法。

又如特殊证人的取证合法性问题。在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有一位特殊的证人(举报人),他作了很多次笔录,将被告人张某等人描述得十恶不赦、罪大恶极、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这份证词,对被告人来说,非常不利。然而,笔录中除了一个不知真伪的姓名和笔录中捺的红色指印,其他任何个人信息都没有。这样的证词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需要仔细审查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六条,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证人保护措施。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任何批准手续,那么,对该证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就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四、不是所有专业意见都权威

办案机关对于专业问题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例如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这些专业意见虽然均由比较权威的专业人士出具,但是专业意见不一定都正确,更不一定合法。辩护律师对于案卷材料中出现的专业意见,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他们都是权威、正确、合法。

以《审计报告》或《会计鉴定意见》为例。在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办案机关为了计算刘某购进货物的金额,委托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会计人员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刘某购货清单、支付凭证、采购合同等书证材料进行审计,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购进货物的数额是305万多元。

辩护律师在对该鉴定意见的计算过程进行核算时,对该审计报告中提到的每一笔订单、每一个付款记录、每一个收款记录、淘宝订单的每一笔数额,都进行了重新计算,发现审计报告存在计算错误问题。根据订单和付款记录,刘某的购进数额是287万多元,而不是305万多元。

于是,辩护律师针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撰写了一份辩护意见,并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后经办检察官就该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重新核算刘某的非法经营的购进数额。后公安机关让会计机构重新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刘某购买涉案商品数额是287万多元。可见,审计报告也是会计人员制作出来的,也完全有可能存在错漏,辩护律师也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仔细核对。

五、不是所有高科技都正确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借助高科技手段破案、制作和收集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看起来非常精准、科学。然而,司法实践证明,高科技不等同于正确,利用高科技得出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毕竟高科技只是办案的工具,办案人员如何使用该工具,会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性。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案。为了破案,办案机关对杜培武进行CPS心理测试,杜培武如实回答,测谎仪却在“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关键问题上认为杜培武的否认均为谎言。通过高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是认定杜培武为真凶的重要证据。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直到真凶偶然落网,大家终于恍然大悟,“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

六、不是所有人都会说真话

言辞证据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最直观的证据,可以帮助辩护律师迅速了解案件事实。但是,所有人都不一定会说真话。有的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撒谎,有的人则会故意夸大事实而撒谎,有的人则由于认识偏差无心作了错误的证词。所有的这些证词都要辩护律师仔细审查判断,并结合其他证据、结合辩护策略灵活运用。

例如,在王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中,涉案的某公司在改制之前登记的企业性质是职工持股的集体企业,企业职工是股东。王某等人对该公司进行改制剥离之后,被指控贪污国有资产。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某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职工持股的民营企业?

为了证明涉案某公司是国有企业,办案机关找到了该公司退休职工张某、周某等人作证,他们的证词均证实,当时公司的职工都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的是XX研究所。因此,涉案公司是国有企业,不是职工持股企业。他们的证言对王某等被告人非常不利。

然而,辩护律师找到了十几年前李某涉嫌贪污罪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证人张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XX公司成立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职工均为股东。

显然,证人张某、周某等人的这几份关键证词,和他们在此前已经终审的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证词是截然相反的。他们在生效判决中的证词,不仅不能证明涉案某公司是国有出资企业,恰恰证明某公司当初成立时都是职工出资的,某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李某等人不构成贪污罪。出现前后截然相反的证词,那就说明张某、周某等人的证词,必有一假。

七、不是所有证据都能证明待证事实

案卷材料中证据虽然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也都会认为这些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等。但这不是想当然的,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这些待证事实。

例如,在张某等人涉嫌走私犯罪一案中,证人证言有如下内容:

问:他们走私的货物来源?

答:我听说这些货物是从香港、泰国等地走私过来的,先拉到公海,再由张某某安排人手去公海将走私船只引到指定的走私码头。

答:我是从村民的口中得知的,因为当时全部村民都是这样说的。

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传来证据表现形式。传来证据该如何审查解读,证明效力如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要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传来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具有可信度,但是,仅有传来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八、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被正确解读

很多证据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谁是犯罪凶手、犯罪的金额、犯罪的情节如何等。只有依靠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这些证据才能转化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依据。而对证据的解读是否正确,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如果解读错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就是错的。


例如,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指控施某入户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施某也供认入户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发现之后与被害人扭打,将被害人勒晕之后逃离现场,但对于他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无法确认。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房间开关按钮擦拭子、被害人的文胸正面罩杯下端外侧面擦拭子检测出了混合Y-STR分型。对这个鉴定结果的解读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全案的定罪量刑。

“在混合斑的鉴定中,常染色体 STR 分析若是混合结果,应进一步进行 Y-STR 分析。 由于其是单倍体,故不仅可以确定男性生物检材的来源,还可确证是几个男性的混合结果,因此 Y-STR 在案件分析中很有价值。”本案中,在涉案房间开关按钮擦拭子、被害人的文胸正面罩杯下端外侧面擦拭子检测出了混合Y-STR分型,由于Y-STR分型是单倍体,可以确定是男性生物成分。那么,办案机关应当进一步检查确定,有几个男性的Y-STR分型,分别都是哪些人的,他们为什么会在这两个地方留下生物成分,这是需要查清楚的,否则就是案件的重大疑点所在。在该案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本案存在的这个疑点。该疑点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则认定施某是本案真凶就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九、小结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一份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认定的案件事实需排除合理怀疑。以“怀疑”的视角来审视证据,才更容易发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快速发掘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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