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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辩护攻略•面对110多本卷宗应如何进行案卷的阅卷与摘抄

赖建东    2020年12月11日

对一名刑辩律师来说,会见和阅卷是经常打交道的话题。而“排不上看守所”和“待看案卷太多”则是令辩护律师最易烦(bao)恼(zao)的两大源泉。今天给大家推荐这篇来自赖建东律师撰写的“面对110多本卷宗应如何进行案卷的阅卷与摘抄”干货文选,透过对案卷的阅卷与摘抄的要点梳理和分享,助力刑事法律人更好地投入到刑事辩护的业务中。更多关于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推荐大家可参阅赖建东律师新近写作出版的这本《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新书。其内容涵盖了与当事人洽谈、会见、阅卷、审查质证、确定辩护策略、庭审发问、庭审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二审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等11个方面。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一份关键证据,这份关键证据明明就在案卷材料中,而辩护律师却不知道这份证据时,辩护律师就容易慌乱。这就说明辩护律师的阅卷工作不到位、不细致,没有掌握全案所有证据材料。不得不说,这可能是辩护律师的失误。为避免遗漏,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需要将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将其中的主要证据及证据内容梳理成册。


(一)选择恰当的阅卷顺序

案卷材料的排序不同、案件类别不同,辩护律师可以相对应地调整阅卷顺序。结合不同案件的特点,选定不同的阅卷思路和阅卷顺序。

1.若犯罪嫌疑人比较少(如单人单案),各卷材料之间往往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公安机关整理案卷材料时,逻辑顺序明显,按照卷一、卷二、卷三等顺序排列整理。

此时,辩护律师则可按照案卷材料的顺序,逐页逐本阅卷,掌握全案证据。

如施某涉嫌抢劫罪案,全案证据材料有七卷:卷一是诉讼文书材料;卷二是犯罪嫌疑人施某的讯问笔录及户籍资料;卷三是证人证言;卷四是现场勘查材料;卷五是涉案物品的扣押材料;卷六是侦查工作卷,包括破案报告书、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呈请侦查措施类报告书(调取证据、搜查、鉴定、扣押、辨认、解剖尸体、侦查实验等)等材料;卷七是补充侦查材料。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按照这个逻辑顺序阅卷即可。


2.若犯罪嫌疑人比较多(如开设赌场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各卷材料之间逻辑关联不强,公安机关对各卷案卷材料也可能没有整体排序,只按照犯罪嫌疑人分列A卷、B卷、财务调查卷等。

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顺序、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顺序,逐一阅卷。

如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辩护律师按照起诉意见书确定的被告人顺序,对各被告人的案卷材料逐一阅卷。吴某某A卷、吴某某B卷、吴某某财务调查卷;王某A卷、王某B卷、王某财务调查卷……辩护律师按照这个方式,逐一阅卷,相对方便


(二)摘抄证据内容及位置

在阅卷时,记录所见到的证据及主要证据内容,并注明证据所在位置。辩护律师阅卷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掌握全案究竟有哪些证据材料,各证据主要证明的内容。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这几类证据为例:

1.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摘抄

案卷材料中的供述笔录有几次、大致都是什么内容、有什么变化,分别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总结摘抄和标注。

2.对于证人证言的摘抄

案卷材料中有哪些证人证言,作证时间是什么时候,分别证明了哪些内容,证言中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分别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总结摘抄和标注。

3.对于书证的摘抄

案卷材料中出现哪些书证,分别证明哪些主要内容,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总结摘抄和标注。

4.对于鉴定意见的摘抄

案卷材料中有几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拟证明的目的,在案卷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摘抄和标注。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把握,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以很快判断,案卷材料中是否缺少关键证据。每一个案件的案卷材料中,都应该有一份到案经过之类的文书,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经过。这份材料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案卷材料中缺少到案经过类文书,则需要到有关部门去调取。这一点在职务犯罪中尤为重要。

案例1-曾某涉嫌受贿罪案

在该案中,被告人曾某供述系主动向纪委投案、如实供述,应当成立自首,辩护律师也在庭审中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曾某的自首情节。

我们作为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阅卷后发现,案卷材料中与曾某到案经过有关的,只有纪委出具的一份《关于曾×××涉嫌严重经济犯罪问题的移送函》,但没有说明曾某到案经过,案卷材料中缺少这份关于曾某的到案经过的关键证据。于是,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向××纪委调取曾某归案情况的函件,后××纪委办公厅出具了《关于曾某到案经过的函》,该函证明曾某具有自首情节。

于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在本院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曾某构成自首,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1]

为了掌握全案证据究竟有哪些,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适当的摘抄。总体的摘抄内容不宜过多、不宜过于详细,但是需要详略有别。


(一)不做多余的摘抄

对于案卷材料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摘抄得稍微详细一些。但是,很多案件中都有一些不太重要、不太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大都是侦查机关为了指控证据的完整性而收集的,如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格式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这一类证据的特点是,数量特别多,动辄好几十卷,而且仔细阅看的难度特别大。但这些证据往往不太重要,公诉机关在庭审举证时,也大多一两句话总结了事。若与辩护策略没有太大关联,则无须浪费时间进行细致的摘抄。是否需要仔细审查,在后期确定辩护策略时再斟酌确定。

如谢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谢某等被告人投资、经营的公司达几十个,案卷材料中,这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就有三十多卷。另外,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也有十几卷。这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银行流水,与本案谢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关联,但是与涉案辩护关联性不大。

对这些书证可以先不着急进行详细翻阅,只需要简单摘抄即可。可记为:“××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卷××页)、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卷××页)、证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卷××页)……”在后期审查质证阶段,如果确需研究某个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或核查某个银行账号流水,则可根据摘抄索引,迅速找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该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详细审查分析。

又如,杨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案。400多名被害人都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文本被全部放入案卷材料中,每一份合同都有几十页。因此,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就有几十卷。这些合同资料对于指控杨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些合同资料对辩护而言,意义不大。

因此,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不着急仔细翻阅摘抄这些书证,只需要逐一摘抄记载即可,如“被害人王××的合同(××卷××页)、被害人陈××的合同(××卷××页)……”


(二)不做重复的摘抄

在被告人数量众多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的数量,往往非常多,非常耗费阅卷的时间。但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普遍存在多次重复、内容如出一辙的情况。此时,提炼主要证言内容、主要供述内容即可。同时,要留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矛盾之处及相互矛盾之处,证词和供述反复之处以及反复的内容等特殊情况。

如聂某涉嫌受贿罪案聂某本人的讯问笔录就有60多次。每一次的讯问笔录内容又都比较长。辩护律师阅卷时发现,这60多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如出一辙。于是对这些讯问笔录,采取提取主要观点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三)不做无意义的摘抄

证据摘抄是不少刑事律师的传统做法,尤其是律师助理的必做工作。证据摘抄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工作,同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工作。因此,辩护律师在做证据摘抄时,要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不能不加区别地闷头摘抄。如果对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的形成没有帮助,那就是无意义的摘抄。

在阅卷梳理证据过程中,摘抄的内容可以很少。但要紧紧围绕着“质证和辩护”这个核心目的展开。特别摘抄某份证据的某一段,一定是因为这份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不利或者特别有利,而且一定与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密切相关。在摘抄的证据内容后面,应该附上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这才是有意义的摘抄。否则,将与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关系不大的证据内容大篇幅摘抄,意义是不大的。


[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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