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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效质证的四种方式

赖建东    2021年09月06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对证据的审查质证大致有四种方式:审查质证控方证据,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支撑辩护的证据;搜集、调取支持辩护的证据材料,以回应控方证据;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询问,通过庭审交叉询问进一步审查控方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回应和反驳控方证据,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一、审查控方证据

控方的证据材料繁多,虽然以指控为导向,大部分证据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但是其中也往往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审查控方证据需要注意审查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并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一)审查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

审查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是长期以来刑事质证的主要内容。几乎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以书面形式呈现,辩护律师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材料,从形式到内容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陈述质证意见。这是最传统的审查质证方式。这种审查质证方式,是辩护人纵览全案证据内容、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的基础工作,是辩护人进一步采取搜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等相关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多种方式质证的前提条件。对案卷证据了然于心,才能知道证据存在的问题,才能进一步思考更多的质证方式。


(二)审查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案卷材料中有一些明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等。在刑事质证过程中,辩方需要在众多证据中,搜寻有利的证据,将其中对辩护的有利之处解读出来。


例如,在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其中一单是张某涉嫌抢劫的事实,被害人十几年前被抢劫的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就是十几年前抢劫案的真凶。归案后,张某否认抢劫犯罪。被害人当年报案配合调查时,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明确指认张某就是抢劫他的人。十几年后,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被害人再次接受调查时否认张某是抢劫案真凶,认为自己不确定是不是张某,而且时隔多年也辨认不出张某。这份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放在案卷中。


辩护律师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了该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这两份证据明显是对辩护非常有利的证据,为此撰写了质证意见,并作为辩护张某不构成该抢劫罪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该宗抢劫罪的证据时,并未出示这份被害人陈述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仅出示其被害人的其他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张某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将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详细阐释,并将其中的证据内容细节宣读出来,证明被害人遭受抢劫的这单抢劫事实与被告人张某无关,张某不应该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不认可被害人十几年后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认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十几年前的卷宗资料对于认定张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后来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均表示无法确认张某系凶手,因此认定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提交辩方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卷证据资料,提供书面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方式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例如提供证人证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文证审查意见等书面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作为对案卷证据材料的质证。“用证据说话”无疑是比较有效的质证方式。


例如,在李某故意伤害罪申诉一案中,一审、二审判决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证据,是广州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这份法医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李某故意伤害罪能否成立,是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为重要的证据。


在申诉过程中,律师需要对这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非常有效的质证意见,才有望申诉成功。于是,律师通过寻找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提交了两方面的书面证据材料。


其一,关于医学问题。辩护律师审查案卷资料时注意到,被害人冯某病历记载的伤情为“右侧胫骨撕脱性骨折”。那么撕脱性骨折的损伤程度是否为“轻微撕脱性骨折”,病历记载的内容不详。


如果冯某的撕脱性骨折是轻微撕脱性骨折,则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为了论证被害人冯某的“右侧胫骨撕脱性骨折”受伤程度,我们找到了三甲医院的专家,让专家会诊、出具《疾病诊断书》。后XX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根据患者临床表现所述有外伤史,为轻度胫骨平台撕脱性骨折,经石膏固定后骨折愈合。骨折不影响功能......”对于被害人的病历的解释,由医生、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是最合适的,更具有说服力,极好地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


其二,关于法医学问题。辩护律师注意到,被害人冯某的病历资料显示,被害人长期患有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右膝关节骨质疏松、软骨损伤Ⅲ-Ⅳ等自身疾病,其损伤情况是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原审鉴定意见完全没有鉴定伤病关系,不符合损伤与既往伤共同作用的鉴定原则,这应该是原鉴定意见的重要遗漏之处。


为了求证该观点,辩护律师找到了法医鉴定专家,由他们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全面分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没有考虑伤病关系等诸多错漏,很好地反驳了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最后,检察院支持了我们的申诉。这两份证据成为说服经办人、检察院决定抗诉的非常重要证据。


三、控方证人出庭

控方证人,实际上包括被害人、侦查人员、调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他们出具的书面证据材料,支撑了控方的指控内容,是案卷材料的基本组成部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从证据形式合法性推定证据内容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最典型的就是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这两种证据,法院往往认为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的证人证言都是可以采信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主体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都是可以采信的,并在判决书中评价“鉴定材料真实、充分,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客观”。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比较少,证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之后其书面证言也依然可以被采信,导致书面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有效质证。保障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质证方式,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让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才能有效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院的人力资源限制、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不完善,以及卷宗主义观念影响等,证人出庭作证往往难以落实。证人出庭难不乏客观原因,要解决证人出庭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某一个措施就能立竿见影的。但是,如对关键证据有疑问,辩方还是应当努力争取让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以达到更好的质证效果。


四、辩方证人出庭

为了有效质证控方的证据,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各方询问,帮助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以支持辩护意见。


例如,在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的已销售数量是2000多万元,该销售数量的计算依据是网站销售记录。公安机关从网站服务器后台将销售数据全部导出,形成销售记录excel表格,该表格记录了每一种商品的产品编码、产品名称、产品图片、上架日期、产品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


我们向该网站后台维护的技术人员了解销售记录的情况,技术人员告知一个重要信息:为了维持较高的销售记录,吸引消费者购买,即使相关产品下架、停售,他们也不会将相关销售记录删除,对相关条目的产品编码、产品图片、产品名称、产品价格都进行变更,变更之后所销售的产品不同,但销售量叠加,在网站展示区及销售记录后台形成客观的销售数据。


该信息对辩护至关重要。被害单位根据该销售记录图片,认定全部销售记录对应的产品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所有销售记录的金额,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金额。根据技术人员的证词,该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



商品上架日期与图片修改日期不一致,即发生过图片变更,图片变更后,商品名与图片与变更前不一致,而该条销售记录的购买量、成交量等数量与成交价却一直累加,包括变更前的数量与价格数据。那么销售记录中图片是变更之后的最后一张图片,而非该条销售记录实际的产品图,以图片来认定产品实物是错误的;销售记录中数量与价格是包含图片变更前的数据,那么以成交量、成交价来认定最后的图片涉及的产品销售量与价格是不客观、不准确的。


为了充分证明该内容,辩护律师跟网站后台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技术人员同意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将销售记录表中产品图片的修改日期提取出来,并对销售记录表中图片产品上架日期和图片修改日期进行对比,证明销售记录表中每一条销售记录所对应的都不是一种产品,曾经变更过相关产品,因此,最后一张图片所显示的产品并不是该条销售记录的全部产品。


在技术人员出具证词及相关证据之后,辩护律师进一步申请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将图片修改的原因、修改情况、图片修改日期与产品上架日期之间的关系向法庭解释说明,证明根据图片是侵权产品的图片进而认定所有销售记录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网站服务器后台将销售数据能否真实反映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存疑,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案涉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2000多万的销售记录全部不予支持,最后仅认定20多万元的查扣金额。


五、小结

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需要建立在质证意见基础上。辩护的有效性依赖于辩护律师对证据细节把握的准确性和对控方证据质证的有效性。有效的质证往往能够推翻控方的证据链条,达到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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