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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有效质证赢得庭审?

宋福信 李晓月    2020年02月20日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如果一位辩护律师赢了一场庭审,通常不是因为滔滔雄辩的辩护意见说服了法官,而是因为巧妙揭露了控方证据中存在的缺陷。

比如众所周知的念斌投毒杀人案,之所以最后被判无罪,主要是因为辩护律师指出了警察提取物证时存在违法情形。所以,娴熟的质证技能,是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必须掌握的。

 

一、“中国式质证”的特点

在欧美的法庭上,几乎所有的证人都必须要出庭作证,所以,他们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方式基本上就是交叉询问。我们的庭审模式不一样,证人几乎不出庭,做一名公诉人,首先学习的是如何摘抄证人证言,然后在法庭上宣读,相对应,辩护律师大部分的时候也只能针对书面证言进行质证。但即便是“纸上谈兵”,法庭质证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二、改变传统的“二八定律”

经常,在法庭上,我们会听到辩护律师这样的质证意见:“我对于这份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或者“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指控的事实”,简单无效,一带而过。发表辩论意见时却长篇大论,法官听得恹恹欲睡,甚至对应不上是哪一份证据有问题。

这就是常见的质证与辩论的“二八定律”,这样的庭审效果是比较差的。当控方出示证据时,即时的反驳才最有效果的,如果把证据存在的问题都集中在辩论时一起发表,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所以,我们应该把质证与辩论的“二八定律”调转过来,把庭审的重心放在质证上,包括对证据的三性、证明力,对待证事实的关系等充分发表,必要时可以围绕某一份证据进行辩论,甚至援用其他有利的证据予以反驳。发表辩论意见时,只需要作总结提升就可以了。

有时,我们也会遇到有些法官限制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方式,比如:“辩护人,你只针对证据的三性说一下认不认可就可以了,其他留到辩论阶段再说吧!”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我们通常在刚开始质证的时候就先和法官说明:“我会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辩论的时候就不重复了。”这样可以避免被限制发言的尴尬。

 

三、重视细节的展示

首先,细节最能引起法官的兴趣。最能引起法官注意的通常是一些出乎意料的、在阅卷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所以要求辩护律师用侦探、考古学家的眼光来审查控方的证据。

比如,有一次,我们在庭审中指出,翻译人员其实是一位警察,他在另一次的笔录中以侦查人员的名义签了名,法官立刻眼睛一亮,马上翻开案卷问:“签名在哪一页?”

其次,细节最有感染力。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只有概括性的语言,没有细节的描述,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我们要懂得适时地展示证据的细节。

比如,在一件贩卖毒品案中,我们指出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被告人摩托车(车尾箱可能藏有毒品)的程序不合法,于是,我们要求当庭播放了警察开走摩托车的监控录像。在播放录像时,我们同时详细解说:“20点01分,被告人被押解到楼下,推进警车,大家注意,当时摩托车就在警车旁边,警察没有当着他的面进行搜查和扣押摩托车,然后警车将被告人带离现场。20点10分,有一位辅警折返回现场,他独自一个人搜查了摩托车,然后用钥匙启动摩托车,一个人开走了,现场看不到有其他办案人员和他一起,也看不到他把摩托车开去了哪里……”我们留意到,法官在看视频的时候,很注意听我们解说这个过程,听完之后不自觉地对公诉人做了一个摊开手的无奈手势,最后认定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宣读证据的时候,由于立场的影响,有些公诉人会选择性宣读,只读有利于定罪的部分,或者概括性地总结出示。这个时候,我们辩护律师要挖掘和展示公诉人“遗漏”的有利部分,重点宣读出来。

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我们的辩护理由是正当防卫。公诉人在出示一份在场的证人证言时,只是概括性地说:“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了语言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我们在质证时,没有先否定公诉人的意见,而是直接宣读了部份证言:“……张某军(被害人)开始骂李某(被告人),骂了一阵子,李某不敢还嘴,后来忍不住顶了一句你妈才是狗养的,张某军立刻跨过椅子,过去叉着李某的脖子,被告人脸涨得通红,然后两人扭打起来……”宣读完这段证词,公诉人的观点自然不攻自破了。

 

五、挑明目的,有的放矢

有些公诉人在出示一份证据的时候,只是解释了证据的内容,不说明证明的目的。由于内容真实,有些辩护人就直接回答:“没有意见。”这样很容易让法官以为我们全部接受了这份证据。

虽然对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我们如果能够进一步指出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比如说:“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想指出的是,公诉人出示这份证据的目的是无非为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然后从逻辑上进行分析,说明这份证据对于达到该证明目的还存在距离,这样,对于影响控方证据的整体效果是有一定作用的。

 

六、切忌“统统反对”

公诉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职责,包括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所以,公诉人出示的有些证据是对我们有利的,我们不要不加甄别地统统反对。

比如在一次贪污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以前涉案企业的另一位员工的生效判决书,其中一份辩护人不假思索地反对:“对这份判决书的合法性不认可,和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其实,在这份判决书对我们是有利的,虽然另一位员工之前被判有罪,但是定的是职务侵占罪不是贪污罪,恰巧,这份判决书的审判法官和当时开庭的法官是同一个人,所以这位辩护人的意见一出,庭审现场气氛很尴尬。

有时候,当公诉人出示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时,有些辩护人立刻从证据形式上予以反对:“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辩护人不予质证!”其实,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公诉部门的补充侦查提纲等,它们的内容恰好就反映了检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所以才需要出具这些说明来解释,这是控方送给我们的“礼物”,我们不要一概反对,弃置一旁,而应该从内容上加以发挥,反证控方的证据漏洞。

 

七、客观,反而更有说服力

1、站在法官的立场来思考

虽然大家都清楚辩护律师的立场是代表被告人一方,但是聪明的律师都很注意站在法官的立场来思考问题,他们尽量不给法官留下很偏颇、不客观的印象,这样才能更好地影响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

首先,不要为了反驳而反驳,我们的观点不能违背生活常识和逻辑规律,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其次,恰当的让步,是为了更大的反击。对于不会导致败诉的非根本性的问题,承认会让法官感觉到诚实,反而盲目否定会让人感觉强词夺理,影响整体辩护的效果。

2、把握观点的尺度

从根本上否定控方的证据,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理由不那么充分时,我们可以选择退一步,指出例外的情形,这种巧妙的质疑,比较容易让法官接受。

比如,在一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证人证言,在这份证言中,证人说他和被告人曾经在同一间公司上班,证人说只记得被告人的外号,不记得名字。有一位辩护律师马上就说:“同一间公司上班怎么可能只记得外号不记得名字呢?这位证人肯定在做伪证!”观点一出,法官皱了一下眉头。我们选择了另一种质证观点:“证人说他曾经和被告人在同一间公司上班,他记得这个外号,但是叫这个外号的人真实姓名不一定就是被告人。”这样一说,法官就点头了。

 

八、把握语言的“重心”和“重点”

1、语言的重心不在“你”而在“它”

法庭质证和辩论两个阶段有着根本的差别,辩论主要是观点博弈,很有必要通过攻击对方观点的漏洞来赢得法官的认可;质证主要是让法官听到来自辩方对证据的另一种看法,全面了解证据的状况。由于角度不一样,语言的重心也会有不同,质证的语言的重心不在“你”(控方),而在“它”(证据)。有些辩护人只顾着说赢公诉人,却忘了认真剖析证据,这就是把重心搞错了,质证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2、表达观点应该抓“大”放“小”

当控方出示一份证据时,我们可能有许多个反驳的观点,有些辩护人生怕说漏了哪一点,噼里啪啦,不管重要还是不重要的,一股脑儿全说出来,听起来面面俱到,其实却容易混淆重点,让法官抓不住主要问题。其实一份证据真正致命的缺点不可能很多,与其天女散花,不如抓大放小,单刀直入,效果可能会更好。

 

九、语言,不是我们唯一的工具

1、最能说明关系的是图表

传统的质证方式都是通过律师的语言来表达的,但复杂的案件通常会涉及证据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个时候,律师口才再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借助一些可视化的方法来梳理和展示,列图表显然是最佳的选择。

我们曾经在法庭上通过投影仪展示图表,或者打印之后当庭提交,帮助法官快速弄清证据之间的关系,或者案情的来龙去脉,或者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一目了然,效果很好。

比如:

图一:展示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以及改变不符合常理。


图二:梳理作案经过,得出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2、以专业评价专业更有说服力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控方出示一份鉴定意见,辩护人好不容易指出其中的几个问题,公诉人反驳说:“这是由法定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辩护人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观点没有依据。”法官也经常不置可否。

要有效质疑专业意见,寻求专业的帮助恐怕是我们唯一的出路。控方的鉴定意见一般都会附有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我们拿着这些材料,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没有材料,就委托机构出具一份复核意见,将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梳理出来。我们把这份专业意见作为我们的质证意见,呈给法庭参考,因为是由同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法官一般都会比较重视,这个时候,公诉人也就没办法再以“非专业人士”来否定律师的质证意见了。


以上是我们总结的一些质证技巧,在目前这种法庭调查模式中勉强凑合着运用。我们始终认为,只有证人都站在法庭上,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才能尽可能地接近和发现案件真相,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要求之一。我们希望很快有那么一天,庭审时,控辩双方的重点都在交叉询问上,而不是各自对着一堆纸质的口供和证据“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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