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律师随笔

广州某区“12·22”抢劫运钞车案:警方还有追诉权?

宋福信 王洁娴    2020年02月20日

昨晚,雾霾沉重的广州,传来一则喜讯:21年前广州某区惊天抢劫运钞车1500万案中在逃的最后一名嫌疑犯陈某敏在201715日下午被广州警方在云南抓获。

19951222日,严打前夕,在广州某区繁华的易发商场附近,五名手持军用手枪的悍匪在短短几分钟内抢劫了一辆运有1500万元的运钞车,残忍杀害了一名解款经警。后警方迅速行动,11天内成功侦破,抓获其中六名嫌疑人。法院更是在15天内审结完毕作出判决,四人被枪决,两人被判无期。这件震惊全国的抢劫案后一度被改编成电视剧《惊天大劫案》。

从官方发布的新闻看,广州警方逮捕该最后一名嫌疑犯的过程绝不也于影视大片,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最终成功锁定陈某敏藏身之处。警方表示,无论犯罪分子作案后逃亡何处,逃脱多久,警方的追捕都不会放弃的,这种追捕精神值得赞扬。

 

然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件21年前的抢劫案,是否经过了追诉时效?

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发生于1995年,发生在现行97刑法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的追诉时效应当适用行为时的79刑法。 而根据79刑法,该案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相应地追诉期限为20年。显然,案发日期19951222日距离今天已超过20年,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也许很多人会说,不是已经立案侦查了吗?怎么还要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呢?

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条是关于追诉期限延长的规定,并无明确只要立案侦查就不需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从现有公布的信息看,很遗憾,公安机关并未对也不可能对逃匿的两名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案不存在79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如此一说,虽然很难接受,但是该案确实已经经过追诉时效,广州市公安局已经丧失了对该案的追诉权。也许自首的陈某年就是知道追诉时效的规定,特别挑在了20年后的第一年内自首,内心想着自首了也不用接受法律制裁。

 

说到这里,不少人都会对追诉时效这个制度充满质疑。追诉时效这个东西,似乎生来就是来打击正义的,一旦有了它,国家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若仍未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话,将失去追诉的权利。即使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分别按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处理,从此罪犯得以真正逍遥法外。它似乎就是在为犯罪分子和正义打架,似乎赢了就可以放纵犯罪,可是,为什么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设置了追诉时效制度呢?

应该说,时效制度的设置是用来限制权力与权利的,它的目的在于促使公权与私权的及时行使,而不是让权力与权利“沉睡”。因此,追诉时效制度只是立法者衡平考虑不同的法律价值而作出的选择,它并非是故意用来放纵犯罪,它的设置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同时,古罗马时期学者乌尔比安也为我们揭示了时效制度本质——“毋搅扰已静之水”,这句话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刑法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一方面,随着时间的经过,社会对犯罪的规范感情得以缓和,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慢慢得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也已慢慢恢复,此时刑罚的功能已经大大贬损;另一方面,既然犯罪人作案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可预测犯罪人已经得到改善,没有必要再对其处刑与行刑。

韩国有部电影叫《我是杀人犯》,讲述的是一名连环杀人犯在追诉期限经过后成为畅销小说家的故事,在电影里,公众对于该名残忍的杀人犯是咬牙切齿的,但是对于该名杀人犯因追诉期经过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态度却是理性的,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对于这起惊天大劫案最后一名逃匿嫌疑犯的结局,我们会否也有这样的信仰和理性?

 

也许又有人会问,那现在广州市公安局是不是就只能放了辛苦抓回来的嫌疑人?

别忘了,我国刑法总是保留一些兜底条款,根据79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实践中,如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都是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得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

所以说,广州市公安局如果想继续侦查该案,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检核准,一旦核准了,那功夫才真正不白费。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