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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目睹之庭审怪现状

宋福信    2020年02月20日

近日,我们团队来了一位正在某著名法学院就读的实习生,他正在做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课题研究。

我跟他说:“这个课题很好啊,现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很重视庭审和律师权利保障了。”

一段时间后,他找我交流,说:“我有几点感触,想请教宋律师。”

 

“第一点感触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为什么不是从同一个通道进入法庭?”

我愣住了。

从我执业的第一天起,我走的几乎都是法院设安检的侧门,正门大部分是不对律师开放的,而载着公诉人的公车却从正门长驱直入。

进了法院,我们律师是和旁听的人一起从法庭的大门走进去,经过旁听区,进入审判区。而公诉人基本都是和法官一起,从审判席后面的法官通道走进来,进入审判区。

十几年了,这对我来说已经是一个习以为常的现象。

“你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好?”我不禁问他

“我感觉这样很不公平。”实习生回答。

我们何尝没有这种感觉呢?

如果法庭是一个舞台的话,从观众席上走上来的,往往是客串的,而从后台走出来的,才是主持人和演员。

经常在开庭前,会看到法官和公诉人谈笑风生地一起从法官通道走出来,开完庭后,又其乐融融地一起走出去,隐约飘来:

“中午留在我们饭堂吃饭吗?对了,上次那个案子……”

可以想象他们一起经过法官办公室,走进法院饭堂,而刚刚辩护律师的表现少不了成为一道下饭菜。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官违反规定与其中一方的代理人私下接触,将会成为法官回避的法定理由。

但在刑事案件中,各种规定严令禁止的都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私下接触,而检察官却可以光明正大地和法官单独交流。

也许我们都已经习惯这种现象,但在实习生看来,不同的通道,意味着不同的地位。而且,控辩之间不平等的表达权,在入庭时就已经一目了然。

一直以来,我们已经习惯检法是一家,法官和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律师接触才可能导致法官徇私,但其实这个理解是狭隘的,公正应无公私之分,公权力之间的不当沟通和配合,也是一种徇私的表现。

一个公正的法庭,控辩双方均应该通过共同公开的途径来平等表达。

“控辩平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内容啊。”实习生说。

确实,控辩平等,首先应该从改变入庭通道开始吧。

最近,就连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通道”都向检察官打开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

在控方“带头大哥”的监督下评议案件,尤其是可能判无罪、检方抗诉的案件,审委会的法官们的心理素质值得点赞。

 

“我的第二点感触是,为什么被告人不到庭就可以开庭审判呢?”实习生继续说。

我明白他的意思,被告人不是没到庭,而是在看守所的视频室里,在视频的另一边参与庭审,这就是我们已经习惯的视频开庭。

 “视频开庭有什么不好吗?”我问他。

“被告席上空空的,庭审就开始了,我开始觉得好愕然。”实习生说。

我又无语了。

我能体会这种感觉,就像一个重要会议,本来应该现场做报告的人却缺席了,大家围着一个打开免提的电话开完了。

我曾经见过一个被发回重审的当事人,那是一个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一审是视频开庭的,他说,他坐在屏幕和摄像头前,很多时候根本没有听清楚大家说什么,就草草结束了。

我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视频开庭作为了一项创新被推广了,美其名曰提高了效率,减少了押送的风险。

创新,通过科技提高法庭的效率,这个方向本没有错。但是任何创新,都不能影响到帮助法庭查明事实这个核心主题。

为何要让被告人坐在法庭上直面裁判者?因为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察言观色,是最基本的方式,就如同中医的望闻问切一样重要。

中国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了著名的“五声听狱讼”:“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也是强调这个道理。

坐在视频另一端的被告人,镜头不会跟随他的视线扭转,当他和法官或者检察官交流时,屏幕上显示的并不一定是对方的影像。又或者在一个对着庭审区的长镜头中,几乎无法辨识某一方的表情。

我想起了带实习生去开的那一次视频庭审,那确实是一次很不好的体验。到了法庭才知道是视频开庭,在暗淡泛黄的影像中,被告人的脸色始终如一,毫无变化。音响传来了各种杂音,甚至发生了重音。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啊?什么?……”

到了出示证据时,法警拿着现场照片和勘查图,对着桌上的摄像头一页一页的翻。

被告人一脸懵:“看不清楚……”

法官开始不耐烦:“算了算了,让律师帮他看吧。”

在我的理解中,视频开庭应该是特殊情况下,不得以而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比如被告人重病不便到庭,证人远在境外等,但不应该是常态。

视频开庭,节约的是押解被告人来回的两个小时,但是失去的是被告人当面陈词、清晰交流的权利,甚至影响到查明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强调庭审的实质化吗?”实习生说。

确实,影响了庭审的实质化,只强调科技与高效的创新,终究是舍本逐末。

 

“第三点感触是,为什么证人都不出庭?”实习生继续问。

我简直要被问哭了。

多年前,著名法学家龙宗智就在他的文章《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 中指出了三大弊端: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三、警察不出庭。  

我想起了带实习生参加的那些庭审,他期待的证人出庭、交叉询问的精彩片段没有出现,在将近一天的时间里,公诉人捧着厚厚的证人笔录逐页朗读,我无意中一看,旁听席上好几个人在打瞌睡。

公诉人:“证人甲和证人乙的说法基本一致。”

辩护人:“证人乙和被告人的说法不一致。”

公诉人:“那是因为被告人在说谎,避重就轻。”

辩护人:“证人乙和证人丙的说法也存在矛盾,证人丙不可能说谎。”

……

公诉人和辩护人对着一堆的书面证言在争执,互相指责对方在毫无依据地揣测证人的说法。

想来真是滑稽,其实证人就在法庭外面,法官却不传他进来,问问他真实情况是什么。

龙宗智教授指出,中国书面证言使用的普遍性世所罕见,曾有人批评为“书面证言中心主义”。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各国的通例都是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欧美国家甚至把书面证言定义为“传闻证据”而严格排除使用。

“为什么法官不亲自听证人说,而要采用书面证言来判案呢?”实习生问。

我想,首先是工作量的问题,证人出庭,意味着一个上午能开完的庭审,可能要一天、甚至几天才能开完。

其次是立场的问题,侦查人员取得的证言,相对比证人的当庭陈述,是更真实,还是更有利于指控犯罪?大家心里都很清楚。

实习生看着我表情越发凝重,没有再继续问下去。

对于常年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司法人员,或者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对于类似的怪现状也许早已见怪不怪。

但实习生是一个“未谙世事”的大学生,就像《皇帝的新衣》里面的那位小孩,当他一说话的时候,大人们都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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