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律师随笔

庭审到底有多难?细数刑辩律师五大尴尬事

宋福信 李晓月    2020年02月20日

1、“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这里不是指平时大家所理解的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走心,而是指另一种毫无防备的尴尬。

记得是在前几年,一个知名收藏家的案件,一审起诉、判决都是同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

毫无疑问,上诉时我们律师和当事人只有一个选择,就是针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做了种种辩护。二审判决下来了,当事人一听差点晕过去,律师也傻眼了,合同诈骗罪是没有了,但却判了另一个意想不到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真是让人措手不及啊!

也许有人会说,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本来就可以不按照指控的罪名判决啊,只怪你律师水平不够,没有思考周全。

可是你知道吗?按规定,法官在变更罪名之前是要告知并充分听取律师和公诉人意见的,但是该案二审没有开庭就判了,我们连法官的面都没见到,怎么会猜得到他要改变罪名啊,更何况我们当时觉得定职务侵占罪比定合同诈骗罪更不靠谱。不是我们水平不够,是法官大人您的心思也太难琢磨了吧。

面对当事人的质疑,我们律师只剩下满脸大写的尴尬。

某天,我们偶然在网上看到了一件类似的事件。某案件在临判决前,法官突然宣布要给被告人增加一个新的罪名,一个检察机关没有起诉的罪名,然后给辩护人十分钟时间来发表意见,那位辩护人显然猝不及防,气急败坏。十分钟后,法官拿出早已写好的判决书宣判了,当然,新罪名早已写在其中了。

这种突如其来的尴尬,我们完全能体会。

 

2、做了无罪辩护,就别谈量刑

前两年,某市扫黄轰轰烈烈。法庭上,律师对涉黄犯罪的辩护也进行得如火如荼。

一个央视报道的组织卖淫案,我们为一位没参与经营的酒店股东做无罪辩护,辩论最后阶段,我们律师想继续讨论一下量刑问题,但话才刚开了头,马上被法官打断,“辩护人,你既然认为是无罪,就不要发表量刑意见了,要不然不就跟你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吗?”

法官的这一番话也引起了我身边一些律师们的反应,纷纷讥笑着:“这律师不懂行啊……”

幸好这种尴尬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我们早有准备,不慌不忙地从包里掏出早已打印好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给法官念出了其中一条:“被告人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同时跟法官解释,这是最高院为了同时保障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两种辩护权利而出台的专门规定。

很显然,法官对这个规定很陌生,继续说:“不管怎么样,你做了无罪辩护,又做量刑辩护,你就是心虚,没信心!”

法官大人,我也很想像美国法庭一样,先确定罪名是否成立,如果罪名成立,再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护。但我只有一次辩护机会啊,我除了把定罪和量刑意见一并发表之外,还能怎么做呢?

 

3、不认罪,就取消自首

这几年的反腐风潮史无前例,很多辩护律师也奔波于各看守所之间,会见以前难得一见的各种级别的官员。自首情节成了很多人的救命稻草,也是侦查人员审讯的重要筹码。

某厅官对于收受他人钱财一直是承认的,检察机关觉得他态度很好,给他出了一个有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但是在临开庭前,被告人告诉我们辩护律师,其中一笔数百万的款项是他爱人和他人的合法投资所得。我们后来也通过其家人找到了当年投资和经营的凭证。

在法庭上,被告人继续承认收受钱财,但对于该笔款项是投资所得还是受贿款,被告人提出了自己不同于公诉人的观点,律师也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所说属实。

公诉人严正指出:“鉴于被告人不认罪,建议法庭取消他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顿时大惊失色,我们律师赶紧向法官呈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跟法官解释说,被告人只是对收取的款项的性质进行辩解,不管法庭是否接受,都不应该影响到他的自首情节。

然而,判决下来,我们真是一脸尴尬,这几百万的款项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款,但自首也根据公诉人的意见被取消了,量刑也没有减轻,真是白折腾了。看来自首这个东西真是,说你有你就有,没有也有,说没有就没有,有也没有。

 

4、二审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

高级法院刑庭法官的名字,我们经常在判决书里看到,但法官们的尊容,相信很多刑辩律师都没有目睹过吧。因为刑事二审开庭率实在太低太低了。

经常,我们接受委托后,充分研究了案情,发现了一审判决诸多不合理之处,准备在二审法庭上充分阐述之时,法院一个电话通知你不开庭了,五日内提交辩护词,我们很快要判了……一时间真是千言万语不知与何人说啊。

一个充满争议的合同诈骗案二审时,我们经历了更为尴尬的事。

一审时被告人不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据以定罪的证据充满疑点,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开庭的。我们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开庭,但法官不予回应,只催我们交书面辩护词。

在当事人面前我们充分表达了我们的无奈:法官催交辩护词,肯定是不想开庭,二审不开庭,改判几乎没可能,这种情况大家都心中有数。但是,还能有别的办法吗?

该当事人在看守所被关了三年多了,熟读刑事诉讼法而且阅人无数。他跟我们说了一个案例,他在看守所认识了一位上诉人,为了争取二审开庭,坚决不同意律师提交辩护词,而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不开庭的必须要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来法官似乎也理解了他的决心和用意,最终开了庭,发现了一审的证据存在问题,改判了较轻的刑罚。所以,这位当事人也坚决要求我们律师不要交辩护词。

法官我们不想得罪,当事人我们又说服不了,最后,我们战战兢兢让当事人写了一个书面说明给法官,避免法官误会。

结果,二审依然没有开庭,也没有改判,只是判决书多了这么一句话:“辩护人经本院通知后没有提交辩护词。”

 

5、另案处理,处理到哪去了?

“另案处理”这四个充满争议的字眼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适用的本应当是同案人在逃、同案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同案人被非刑罚处罚等情形。

但是这四个字现在就像抗生素一样被滥用了,很多本应同案处理的人被这四个字强行拆开,分别起诉了,比如行贿人和受贿人,共同受贿的同案人等等,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有些受贿案件比较敏感,就不谈啦,就说最近的一件故意伤害案吧。三名著名地产公司的高管一起被移送审查起诉,指控他们层层下达指示,让保安参与斗殴致人死亡。

我们代理的那个老总否认指控,坚信与其他同案人当庭对质后,可以证明清白。我们也认真设计了庭审时发问同案人的各种策略。

结果一拿到起诉书,我们直接傻眼了,对我们有利的同案人,居然被公诉机关“另案处理”,分开起诉了!我们的法庭询问计划彻底落空了。

在庭上询问证人,我们现在几乎不抱希望;但是连询问同案人,有时都成了一种奢望,真是既尴尬,又无奈啊。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们真心希望该意见能够贯彻落实,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能够越来越保障,类似上述的尴尬情形越来越少,不再发生。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