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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凶器,才能贴近真相

宋福信    2020年02月20日

当泉州石狮市的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一把斧头的时候,我估计法官吓坏了。

即使律师当场解释说,这是刚从商店购买的,作为证据出示提交,而且尚未开锋。

法官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冲击法庭、伤害法官的案件曾经发生过。

法官开完庭,收好斧头,立刻对两位律师处以罚款,当然,相信在罚款之前也进行了训诫。

也许法官觉得斧头造成的阴影尚未散去,又通过法院向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处罚律师。同时还发布了通告,说律师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但却不提律师带斧头上庭的目的,引发了大家的惊呼和猜测。

两位律师事后向大家解释,斧头只是作为证据提交,只是由于事件紧迫,没来得及取得法官的许可,绝无危害法庭或者冒犯法官之意。

斧头虽然没开锋,但毕竟是一把凶器,贸然带入法庭还是有风险的,两位律师的安全意识不够,应当检讨。同时根据《法庭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具有杀伤力的器具”需要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法庭因此对律师进行训诫、罚款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行业处罚对于律师执业影响有多大,大家都知道,法院是否还有必要追加司法建议呢?

听说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如果律师被处罚的话,此将成为首例律师因未经法官许可提交证据的处罚案例。

处理方式折射的往往是理念。显然,法院对于律师没有许可就把斧头作为证据带入法庭的做法是“绝不容忍”的,即便这把斧头对于查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习惯的思维是,你可以把斧头照张相,把照片拿到法庭上来说明一下,不就可以了吗?检察机关都是这么做的,你有见过检察机关把枪支、刀具、毒品……带到法庭上来吗?也都是通过装订在案卷里的照片来展示的。

这就是传统的卷宗中心主义,我们一般很难在法庭上见到证据原物,证据原物就静静地封锁在侦查机关的保管库里。

照片的局限和差别是谁都知道的,不然就不会出现因为相亲照片拍得太美,见面时被暴打的事件。

不亲眼目睹凶器,你可能难以想象案发现场的凶险和凶残;不亲自检验证物,你难以发现证物的细节特征,无法区分和辨认。

辛普森之所以能判无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犯罪现场遗留了一只沾血的手套,检方在法庭上出示这只手套时,辩护律师让辛普森试戴,结果发现手套太小了,尺码不相符。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案,在庭审的第二天,检方就在法庭上出示了一把从商店买来的和凶器同款的刀具。控辩双方围绕这把凶器展开了辩论,因为凶器的尺寸、价格、形状,与凶器的来源有关,与凶手陈世峰是否随身携带有关,这些情节对于认定是否蓄谋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有很直接的关系。

石狮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也有同样需要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商店买了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然后到现场击打被害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两位律师去同一家商店买了斧头,发现斧头都有塑胶封口,而且套在黑色袋里难以分辨刃和背,与起诉书中描述的用斧头砍有出入。律师发现的这个事实是很有价值的,不通过在法庭用斧头展示一次,恐怕难以说清楚。

我也有过带类似证物到法庭展示的经历。那是一个受贿案,行贿人在证词中说他从他自己钱包里抽出两叠钱,共两万元,放在水果篮里送给了被告人。

行贿人出庭作证,我掏出三个不同款的钱包。法官一愣,问我,辩护人你想干嘛?我说想给证人辨认一下他的钱包和这里哪一款钱包的大小接近。证人指了一款,说和这一款一样大。我又掏出两万元的新钞,法官又一愣,问我,辩护人你想干嘛?我说想让证人试试看这个钱包能不能装下两万块钱。很感谢这位法官没有制止我,结果证明这款钱包装不下两万元。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证据这么重要,你可以取得了法官的同意再带进法庭啊?

我想说一次我的经历,当然只是个案,不一定有代表性。

两三年前,我为一个故意杀人案辩护,其中一个证据是案发现场遗留的一根竹竿,大约80厘米长,是家属提供给我的。我带着这根竹竿去开庭,想在法庭上展示一下,证明它的硬度不足,用它击打,无法导致被害人颅脑重伤。结果在安检口就被保安扣下来了。我打电话给法官,解释了用意,法官说,既然保安不让带上来就别带上来了,你到时在法庭上描述一下就可以了。

石狮的两位律师如果申请将新买的斧头带进法庭展示,法官是否许可,也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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