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办案手记

当“被害人”不再无辜

李晓月    2020年02月20日

帮忙贷款,以至身陷囹圄

第一次见到小欣,她过来事务所咨询银行贷款逾期的问题,后来发现,她并没有告诉我实情。

第二次见面,她已经因为贷款诈骗被逮捕,在看守所的会见室,戴着手铐,穿着会见专用的背心,小欣把整件事都告诉了我:

 

阿华是小欣的高中同学,两人关系不错,毕业后阿华在一家银行当销售经理。

有一天他主动联系小欣,推销银行一项小微贷款业务,额度100万,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

主要是他每个月发放贷款任务有好几千万,压力实在很大,想让小欣帮帮忙,最好还能推荐周围的朋友都来贷款。

 

简便快捷的贷款手续一下打动了小欣,不仅自己贷了100万,她还推荐了几十个朋友都去阿华那里贷款,居然每一个人都顺利贷出了100万。

“这些朋友都是什么职业的?他们每个人都这么需要钱?”听到几十人都需要贷款,还都能顺利贷出钱,真是很让我惊讶。

“公司员工、公务员、无业的,什么都有。他们并不需要钱,都是自愿帮我贷款。贷出来的钱全部借给我,我每个月帮他们还贷,保证银行不会去找他们。”小欣的答案,更加出乎我意料。

 

为了凑到尽可能多的钱,小欣找遍了身边几乎所有朋友,有些还给了点好处费。

银行方面,每个贷款人都顺利通过审核,阿华放贷任务顺利完成,小欣每个月就负责还这几千万贷款的利息。

直到前段时间资金链断裂,银行报案,阿华、小欣被捕,罪名分别是违法发放贷款和贷款诈骗。

 

“这么多钱,你都用到了哪里?”我很好奇,到底是什么让小欣铤而走险。

但小欣对此一直沉默。

我也就不再追问,虽然对侦查机关没有沉默权,但被告人对着我们律师反而有着沉默权,直到现在我都不知道钱的去向。

 

贷款诈骗?线索初现端倪

听完她的陈述,第一感觉是非常典型的贷款诈骗:

利用他人为自己贷款,里应外合的贷款过程,虚假的资金用途,巨额款项去向不明。

这种情况即使认罪都要判十多年,“久病成医”的仓友们都给她分析过了,所以她一直很沮丧。

但是对律师而言,即使当事人自认有罪,我们都曾试过还他清白,这看似构成犯罪的表象并不能说明全部,我让小欣继续把讯问过程中记得的内容全部告诉我。

 

“侦查人员拿出有我签名的采购订单,说是我伪造的,但是我真的从来都没见过这些订单,我也不知道贷款到底需要什么文件。”小欣说得很坚定。

“合同上的签名你确定都是你自己签的吗?”

面对我的发问,小欣开始努力回忆当天贷款的经过。

 

当天阿华把小欣带到银行,叫了一名女下属过来帮忙办手续。女下属要了小欣的身份证去复印,过一会儿拿回来一叠打印好的材料,让小欣在指定位置签名。

“我当时也想看看是什么材料,但他们很着急,不让我看,一直催我在指定地方签名”,小欣对这一点印象很深。

最后小欣还是在这些内容不明的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名了。

签完后她问银行工作人员,签这些名字要负什么责任,对方很明确回答,不用负任何责任,她们都会处理。

 

小欣还告诉我,其他贷款人也是一样的,没人看过自己签署的合同是什么内容,银行也没把贷款人留存的那份给他们。

而且据小欣所说,这些帮她贷款的朋友除了身份证,还有人提供了房产证、银行账户信息等,全部是真实材料。

 

仅凭这些简单的个人信息,怎么可能几十个人无一例外都能顺利贷到100万?银行贷款的要求到底是什么?

侦查机关认为阿华只是违规审批,但贷款人都说从未见过虚假合同。

而让贷款人在一堆不知名的材料上签字的又是银行的人。

 

如果小欣没有说谎,那阿华,甚至银行,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就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不仅仅是违规审批这么简单了。

 

明知故犯,银行难辞其咎

要证实我对阿华和银行的猜测,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而答案,只能在这将近100册的案卷材料中寻找了。

埋头苦看两个礼拜,事情的轮廓逐渐清晰了起来。

 

帮小欣办手续的银行工作人员,她在证言中说到,这种小微贷款针对的是个体户或微小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有半年以上正常经营记录,还要贷款人提供购置设备、原材料等的采购订单。

但是办理贷款时,采购订单全都是阿华打印好交给她的。

这些采购订单包括鱼苗、装修建材、农副产品等,类型各异,格式却高度雷同,这让她觉得很异常。

随后,她还在阿华的电脑上发现采购订单的模板,与阿华提供的材料一模一样。

而所有贷款人都证实,他们从未见过这些订单,更没有买过订单内的物品。

 

很明显,这起“贷款诈骗案”中用来欺骗银行的虚假文件,都是阿华一手炮制,为了完成每个月几千万的贷款任务,他蒙骗了小欣以及其他贷款人。

但银行,也被蒙骗了吗?

 

我注意到,这位女员工提过一句,她曾把阿华可能伪造采购订单的情况告诉了一位男上司,但男上司听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他自己解释是因为放贷压力大,阿华办理的贷款又一向没问题。

 

男上司明知阿华可能造假还继续同意放款,显然他不仅没有被骗,还放任着这一切。

但是他可以代表银行吗?

我们发现每一笔贷款,其中审贷委员、银行负责人、区域经理、法定代表人等等需要签字审批的地方,全都是这名男上司的名字,毫无疑问,他就代表着银行。

 

原来真实情况就是阿华为了完成自己放贷业绩瞒着所有贷款人,伪造了贷款必须的合同文件;负责审批贷款银行负责人明知这个情况也同意放款;感觉到异常的银行员工也没有告诉贷款人。

任何一个环节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损失都不会造成,但所有人都保持了沉默。

 

三方有错,到底如何归责?

阿华、银行、小欣三方都有错,但银行和阿华在其中的作用明显大得多,那几千万的巨额亏损,还是要小欣来承担吗?

这显然不是一个合理的答案。

 

在日本刑法中有一个经典判例,

A没有赛车经验,B是熟练的赛车手,B鼓动A试开赛车,并坐在车上指导A以从未使用过的方式驾驶,后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发生严重车祸,B当场死亡。

法院判定A无罪,理由是B对于初次驾驶者在赛道上高速驾驶的危险是完全可以认识的,B仍旧同意坐到车上表示其接受了该危险行为。

B也许很难预见会发生死亡结果,但是他对于作为事故直接原因的严重车祸是可以预见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B接受了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

这就是被害人自我答责,根据日本刑法学教授曾根威彦在《刑法学基础》中的论述,即被害人根据自己的积极态度,在一定现象中行使自己决定权,行为的危险和所引起的结果,就应当归于被害人自负责任的范围之内,行为人对所发生的结果不承担罪责,正所谓“自酿的苦酒自己喝”。

 

回到这起案件,银行不正好处于B的角色吗?

银行最清楚贷款要满足的条件,也认识到伪造采购订单的风险,但为了完成放贷任务,银行放任、主导了欺骗行为,其决定将自己置于风险当中,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银行应当对所有损失自我负责。

 

这一结论给小欣带来了无限希望,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约见公诉人,我一提出这个观点,就遭到了强烈的反对。

公诉人认为银行作为被害人,在本案中确实有一些过错,但也仅仅只能影响量刑,小欣依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这正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片面认定被害人角色和功能的审判观点。

当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但当被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作用远远超过被告人,我们就必须用更审慎的眼光来评判。

一直不敢责怪被害人,一次次用被害人过错、用量刑方面稍微的调整来妥协、来平衡。

这其实远远不够。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常想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这是再熟悉不过的法条了,但是直到“昆山砍人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等认定正当防卫,这一条款才终于被唤醒。

 

反观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虽然学者们已经有诸多理论成果,虽然日本、德国早有无数案例,但在我国,它依然在大学课本中沉睡着。

 

但我相信,通过我们律师在一件件个案中的坚持、呼吁,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终会被唤醒。

ENGLISH